美國憲法第27條修正案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788年,當時在北卡羅來納州舉行了一次會議,審查憲法的原始草案,弗吉尼亞州和紐約州效仿北卡羅來納州,在各自的代表大會上建議批準該修正案。1789年9月25日,時任美國代表的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將其列為首批12項旨在批準的修正案之一,其中10項將在1791年成為美國的權利法案。國會隨后很快將修正案提交給州立法機關。
第27條修正案涉及到支付費用的變更國會議員在麥迪遜提出賠償修正案的兩年內,特拉華、馬里蘭、北卡羅來納、南卡羅來納、佛蒙特和弗吉尼亞六個州通過立法機構確保了正式的批準。大約40年后,即1816年至1818年間,馬薩諸塞州、肯塔基州和田納西州也緊隨其后然而,第27條修正案最終實現得非常緩慢,這是因為隨著州數的增加,批準所需的最低州數也在增加。美國最高法院關于科爾曼訴米勒案的判決,《美國法典》第307卷第433頁(1939年)是批準第27條修正案的一個重要轉折點。它規定,與國會提出的修正案沒有批準期限的州立法機關被視為待定,由國會決定從最初提出修正案到國家批準之間的合理時間動議最終批準第27條修正案,州立法機關對德克薩斯大學奧斯汀分校(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的一位名叫格雷戈里·沃森(Gregory Watson)的本科生的寫信請求進一步支持了這一點,已經達到了批準的門檻。到那時,41個州已經批準了這項修正案。在接下來的四年里,又有五個州加利福尼亞、羅德島、夏威夷、肯塔基和華盛頓加入了這一名單。截至2011年,只有五個州的聯邦馬薩庫塞特、密西西比、內布拉斯加州、紐約和賓西瓦尼亞尚未批準該修正案補償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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