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奇法案是為了防止賄賂和脅迫政府官員而制定的,選舉改革是《赫奇法案》的主要目的;在該法案之前,有很多美國選舉制度中的腐敗現象。聯邦雇員實行獎賞制度,獎勵以某種方式投票的個人,這種做法并不少見。該法案涉及賄賂、脅迫、限制政府資金使用等問題,大多數聯邦雇員實際上不被允許正式參與政治活動,也不允許在政治活動中發揮任何積極作用。哈奇法案的實施有助于結束美國的獎勵制度
州和地方委員會可以將無限量的資金投入到基層活動中,如選民活動中。
該法案還禁止聯邦雇員加入參與違反美國憲法規定的政府形式的活動。在20世紀40年代末和50年代初,這被解釋為包括各種共產主義、社會主義者,勞工黨團體被視為明顯的反美團體。對該法案的大多數現代解釋不包括此類限制;與選舉有關的內容是《赫氏法案》唯一普遍實施的方面。然而,該法案的聲明相對籠統,他們可能會有很多不同的解釋,也可能不屬于聯邦政府,聯邦雇員不得在任何黨派選舉中擔任任何公職。他們也不得利用其公職影響任何人關于黨派公開選舉的決定。但是,他們可以,登記、投票和協助選民參與活動。他們也可以參加一些黨派活動,例如志愿參加政黨活動,只要他們是以嚴格的個人方式進行的,絕不涉及他們的聯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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