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修正案都涉及美國的投票權形成后,擁有投票權的公民主要是白人男性。自由的黑人也可以投票,但奴隸被視為財產,而不是公民,因此不允許投票。此外,各州可以征收人頭稅,如果窮人付不起稅,有時會使他們沒有投票權。婦女大多數州的選民必須年滿21歲才有投票權。
美國憲法第17修正案允許投票公開選舉參議員的一種直接方式。解決這些不公平現象的第一個修正案是1870年批準的第15號修正案。黑人第一次被視為有選舉權的公民,任何國籍的公民都不能被剝奪基于種族的投票權盡管有這項修正案,美國有些地區如果黑人不能證明自己會讀或寫,就不允許他們投票。1965年的《投票權法案》禁止了這種不公平的做法,從而真正向所有非裔美國公民開放了投票程序第19號修正案是為爭取婦女選舉權而進行的曠日持久的斗爭的結果。該修正案于1920年獲得通過,賦予所有公民不分性別的投票權。然而,那些無法繳納選舉稅的人卻被剝奪了投票權。貧困的公民一直等到1964年才獲得選舉權第24修正案的通過,廢除了投票稅,在投票制度中創造了更大的階級平等。最后一個涉及投票權的憲法修正案是26號修正案,1971年通過。這項法案將投票權擴大到18歲或18歲以上的人。推動這項修正案的主要原因是當時大規模的青年運動。隨著越南戰爭的激烈,草案的年齡定為18歲,許多人認為,在公民沒有投票權的情況下要求人們參戰是對權利的侵犯。青年運動的力量也為年輕人參與政治提供了一個新的機會。大學生中有組織的投票會對選舉產生重大影響另一項改變投票程序的修正案是第17號修正案,該修正案要求直接選舉參議員,在通過之前,投票的公眾沒有直接的方式來選擇他們在參議院的代表許多人對這場從美國歷史和美國獨立戰爭開始的激烈的選票爭奪戰只是模糊的認識。盡管有人要求這些權利,但仍有許多人沒有投票,或認為投票無關緊要或毫無意義。兩大政黨都采取了許多措施來提高選民投票率,以便更多的人參與了所有公民的這項基本權利。
第26修正案將投票年齡從21歲降到18歲,是美國憲法中最后一個涉及投票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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