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產品和其他具有內在危險性的物品必須向消費者發出充分的警告,以證明由此造成的產品責任損害對于設計缺陷,原告必須證明產品的基本設計存在固有的問題。原告必須證明所有以特定設計制造的產品都是有缺陷的,因為設計本身就是有缺陷的。此外,原告必須證明他或她是由于產品設計缺陷而受傷的。
如果水是被化學品污染制造缺陷與設計缺陷的區別在于,并非所有的產品都會有缺陷。制造缺陷是指在產品制造過程中引起的,因此,通常只影響一小部分產品。原告必須證明制造過程中的某個地方發生了錯誤,導致了最終產品中的缺陷。該缺陷必然導致原告受傷未發出產品責任損害警告的案例與設計或制造缺陷案例有些不同。有些產品本質上是危險的,盡管制造商盡了一切努力使其安全。例如,清潔產品含有吸入或吞咽時極為危險的化學物質,但在為達到預期目的而生產的產品。對于此類產品,制造商必須充分警告消費者產品的危險性。如果沒有發出足夠的警告,消費者因此受到傷害,則制造商可能要承擔責任在美國,過失的標準是過失。過失要求原告證明本案中的被告制造商、設計師、供應商或零售商沒有做一個合理謹慎的人在相同情況下會做的事情。在歐盟,原告不必表現出疏忽,歐盟的產品責任損害案件是嚴格責任案件,這意味著原告只需證明自己是被產品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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