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是一種常見的白領犯罪。處理白領案件的最初困難之一是確定哪些應該包括在這一類案件中。光是這個話題就引起了很多爭論克洛爾被認為是社會學家埃德溫·薩瑟蘭(Edwin Sutherland)的名字,他的定義有三個主要要素:第一,罪犯是一個受人尊敬的人;第二,個人具有很高的社會地位;第三,犯罪是在罪犯的職業生涯中犯下的。
白領律師為客戶辯護,指控其欺詐和挪用公款。富有和有影響力的個人,如首席執行官(CEO)騙取員工退休基金或授予獎金的政客所犯的與職業相關的罪行以賄賂為基礎的合同仍然被認為是白領案件。不過,這一類別已經大大擴大了,自薩瑟蘭引入這一術語以來,包括了更多的人和行為,其中包括賬戶持有人為了獲得更高的信用額度而進行信用卡詐騙,以及駕車者制造事故騙取保險公司。
白領犯罪往往難以起訴這些案件的一個共同點是動機通常是為了獲取某物。在許多情況下,是金錢,但有些人尋求信貸或物質財富。白領犯罪是非暴力犯罪,這導致許多人認為他們是無受害人的犯罪。這種假設是不正確的,因為這些犯罪每年造成的經濟損失相當于數十億美元(USD)。其他后果包括企業的毀滅和家庭的嚴重痛苦。白領案件的另一個共同點是,他們往往很難因執行方法而被起訴。階段性事故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考慮到有兩輛車,a車和B車,在其他駕駛人看來是完全陌生的。a車可能會魯莽駕駛,引起B車的反應,比如突然停車,C車可能會撞到B車的后面,被認為是事故的過錯,B車上的每個人都會得到C車保險公司的賠償,這種案件的犯罪意圖極難證明,盡管困難重重,但白領案件一般都會被告上法庭有些律師專門為這些違法行為提供辯護。許多人認為,這些案件的司法公正也因為許多被指控的罪犯有辦法獲得高技能的律師而受到阻礙,因此他們的案件被駁回的比率更高,或者那些被判有罪的人往往會被判較輕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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