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修正案是第一次對憲法進行的修改推翻了最高法院的裁決。這項修正案有一條規定,聯邦法院無權審理一個州的美國公民對另一個州提起的訴訟。第11條修正案還禁止外國公民在聯邦法院對美國各州提起訴訟承認每個州都有一定程度的主權豁免,并不完全從屬于聯邦政府。
美國憲法。最高法院1793年在Chisholm訴佐治亞州一案中的判決是第11修正案的主要推動者。南卡羅來納州公民遺產的執行人起訴喬治亞州,聲稱國家在革命戰爭時期欠下了未償債務。這種訴訟對于一些希望避免革命戰爭債務償還的州來說是不愉快的。法院在Chisholm裁定,聯邦法院有權審理私人公民對州提起的訴訟。因此,各州不能免于起訴這個理由是基于這樣一種觀念,即各州在批準憲法時放棄了主權豁免權。這一裁決在各州和聯邦政府之間造成了額外的緊張關系作為回應,第11修正案禁止一個州的公民對另一個被告州提起司法訴訟。這一原則后來在1890年最高法院漢斯訴路易斯安那州的裁決中得到擴展。法院認為第11修正案也禁止被告州公民提起訴訟。在漢斯案之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第11號修正案也禁止被告國公民提起訴訟修正案被解釋為禁止私人公民對州提起訴訟,但其他州和聯邦政府仍然可以提起司法訴訟。通過禁止私人當事人起訴州,各州幾乎完全不受聯邦法律保護,試圖平衡各州的權利與州的權利聯邦政府,最高法院制定并采納了一種被稱為"剝奪權利原則"的法律假設。第11條修正案的這一例外規定剝奪了州政府官員違反憲法行為時的豁免權,盡管國家第11修正案規定了國家主權豁免,但公民個人可以起訴國家官員尋求禁令救濟。當國家官員的行為違反憲法時,超出職權范圍,未經國家授權從事違憲行為的,州政府官員不能援引該州的主權豁免權。國會于1794年3月4日首次提出第11修正案。1794年3月27日,紐約州是第一個批準該修正案的州。大約一年后,南卡羅來納州是最后一個批準該修正案的州。修正案必須由三分之二的州在此之前批準它將被認證和正式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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