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17修正案允許有投票權的公眾直接選擇參議員。第一項投票修正案和第三項重建修正案,是美國憲法的第15條修正案。1869年2月在國會提出,一年后的1870年2月,在飽受爭議后,該修正案獲得批準。第15條修正案第一節規定:"美國或任何因種族、膚色或以前的奴役條件而產生的州。"第15修正案賦予了非裔美國人,包括前奴隸的投票權,而這一權利以前被剝奪了。
美國憲法的第15、19、24和26條修正案涉及投票資格。它將美國婦女選舉權運動在20世紀初為爭取婦女的選舉權進行了激烈的運動最終,在1920年8月,第二項投票修正案獲得批準,賦予婦女投票權。該修正案最初于1878年在國會提出,但直到41年后,該修正案才提交各州批準。根據第19修正案,"公民的權利美國或任何州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或限制美國的投票權。"
美國憲法只賦予白人男性財產所有者投票權。盡管第15修正案賦予非裔美國人投票權,許多南部州試圖通過征收人頭稅來規避憲法規定的投票權。大多數非洲裔美國人無力負擔投票稅,因此實際上被阻止投票,第三項投票修正案是作為對人頭稅問題的回應而提交國會的,第24條修正案聲明:"美國公民在總統或副總統、總統或副總統選舉人、參議員或國會代表的任何初選或其他選舉中的投票權被美國或任何州以未繳納任何人頭稅或其他稅為由予以拒絕或刪節。"最后一項投票修正案于1971年被批準為美國憲法第26修正案。在第26修正案獲得批準之前,許多州要求選民年滿21歲才允許投票。盡管這個問題已經討論了很多年,越南戰爭使投票年齡問題成為全國關注的焦點,許多人認為,在不允許他投票和影響有關戰爭的決定的情況下,把一個18歲的人送去參戰是不公平的因此,第26條修正案認為:"美國或任何州不得因年齡而剝奪或剝奪18歲或以上的美國公民的投票權。"
第一項投票修正案于1869年提交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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