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虐待包括使用過度的訴訟給他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其中最常見的,也是潛在的破壞性的,法律濫用的形式是利用法律制度來騷擾或困擾他人。這種法律濫用可能涉及某人對另一人提起毫無根據的民事訴訟,利用聽證提出可能損害被告名譽的問題,而不提供任何真實證據支持原告的主張,這種訴訟通常被稱為"無理取鬧的訴訟",沒有真正的目的,除了對他人發動攻擊之外。
法律虐待可能會造成精神或精神上的困擾。法律上的虐待也可能涉及到使用法律上的行動威脅來恐嚇另一個人。有人可能會威脅對另一個人采取法律行動,希望僅僅是威脅就足以帶來對威脅者有利的最終結果。如果威脅針對的是經濟上貧困的人,這種做法尤其具有濫用性,因為被威脅者往往害怕法律糾紛中涉及的經濟義務法律濫用也可能源于法律體系中的人在其他合法聽證會上的行為,例如一個律師,他和法官是朋友,利用這種友誼來影響一項判決。這種虐待會造成精神創傷,通常被稱為法律虐待綜合癥(LAS)。法律虐待綜合癥通常被視為某種程度上的長期創傷,即使在最初的虐待事件發生后仍然會繼續給人帶來痛苦結束。例如,通過無理取鬧的訴訟而遭受法律虐待的人,最終可能會對律師或整個法律體系產生不信任感。這可能會導致由于無助感而產生的偏執或抑郁感,最終可能會使法律問題更加復雜,而這正是濫用法律的最初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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