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證據案件是那些不必經過大陪審團審查就可以進行審判的案件。表面證據在法律實踐中以多種方式出現。例如,某人提出標準的證據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否則可以接受事件順序作為預期結果發生的證據。因此,已郵寄信件的證據是信件已送達的表面證據。通過影印程序制作的文件副本形式的證據是原件存在的初步證據,并且可以代替原件接受,除非有證據表明為什么不應該這樣做在有大陪審團的司法管轄區,如美國的一些地區,為了使控方獲得起訴,必須向大陪審團提出表面證據案件。表面證據案件的舉證責任比在審判期間確保定罪所需的舉證責任要輕,當罪過必須在合理的懷疑下被證明這是因為大陪審團并不是為了判定有罪或無罪,而只是為了發現是否有理由進行審判。即使在美國,在那些仍在使用的司法管轄區,大陪審團并不是每一個案件都會召開的。在美國和世界上沒有大陪審團的地方,表面證據確鑿的案件仍可能在所謂的初步聽證中發揮作用,即決定一個法院案件的正當性,包括英國在內。這種聽證會的另一個名稱是證據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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