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明顯危險的工作環境導致事故時,可以援引res-ipsa-loquitur。通常,當原告起訴被告的侵權行為時,原告必須證明案件的幾個要素:第一,原告必須證明被告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的發生;第二,原告必須證明他確實因被告的行為而受到損害。當援引自認原則時,該原則允許原告在沒有明確證明過失的情況下勝訴。它本質上是一種原則,即造成損害的訴訟是如此明顯的疏忽,以致于訴訟本身是有道理的,并且不需要額外的證據。如果這一原則適用并被法院接受,原告只有證明他因被告的行為而遭受損害,以贏得這場官司,香港和蘇格蘭,在不同的國家中有不同的名字。加拿大基本上推翻了RIS-IPSA的理論。英國使用這一學說來提出一種有利于承擔過失的強有力的推定,但它不能是確鑿的證據。四個獨立的標準。如果這四個標準適用,它可以用來證明訴訟是過失的。這意味著原告可以在不明確證明過失的情況下勝訴自認原則適用的四個標準是:除非涉及過失,否則事故不會發生;在特定情況下,如果沒有過失,事故就不會發生;行為或事件是由被告專屬控制的工具引起的;而該事故或傷害并非由本案原告造成或促成的,這意味著如果原告有共同過失,或其行為也導致了事故,原告不能援引自認罪,這也意味著無論損害原告的是什么,都必須由被告單獨管理或控制,而不是其他個人。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