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的《反垃圾郵件法案》要求發件人在商業電子郵件上列出一個郵箱或其他郵寄地址。到2003年,美國幾個州已經通過了反垃圾郵件立法,聯邦政府也面臨壓力,要求制定國家標準來處理未經請求的商業電子郵件,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垃圾郵件。美國國會對此作出回應,通過了2003年的《反垃圾郵件法案》(CAN-spam Act),該法案于12月16日由美國總統布什(George W.Bush)簽署成為法律,2003年。該法案取代了州法律,并將處理垃圾郵件的大部分責任委托給了聯邦貿易委員會(FTC)。
該法律要求商業電子郵件的發件人為收件人提供一個取消訂閱未來郵件的途徑。該法律要求商業電子郵件的發件人已請求或未經請求,為收件人提供一種取消訂閱未來郵件的方法。取消訂閱請求必須在10天內得到滿足,并且不能要求電子郵件地址以外的任何個人信息企業還需要列出一個實際地址或郵政信箱,使用真實的返回電子郵件地址,并以某種方式清楚地將電子郵件標識為廣告。主題行不能具有誤導性或欺騙性,色情電子郵件必須用"露骨"來標識。除了規范商業電子郵件外,2003年的《反垃圾郵件法》還將一些與垃圾郵件有關的活動定為刑事犯罪。使用虛假信息注冊多個電子郵件地址,通過其他計算機發送垃圾郵件以偽裝其來源,并使用該法案生效后,其他人未經許可發送垃圾郵件的計算機就成為非法行為。垃圾郵件發送者也被禁止收集電子郵件地址或向隨機生成的地址發送信息,希望它們存在。一些人批評2003年的《反垃圾郵件法》過于寬松,難以執行反垃圾郵件組織稱這項法律為"你可以發送垃圾郵件的法案",因為它并沒有禁止這種做法。一些政客批評該法案遺漏了人們起訴垃圾郵件發送者的方式,而2003年的《反垃圾郵件法》取代了這一機制,許多州的法律中都存在這種機制。然而,一些知名的垃圾郵件發送者,一名加州男子因利用其他用戶的電子郵件賬戶發送垃圾郵件試圖獲取信用卡號碼而被判入獄70個月。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