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購房者簽署抵押貸款時,他或她正在與提供貸款的銀行簽訂一份雙方同意的留置權保證書。在幾乎任何一個按普通法體系運作的國家,留置權保證書的法律規定都是由法官作出的法院裁決制定的;它強調法律先例,而不是逐案解釋法律。這種擔保基本上是兩個人或兩個組織之間的合同。將財產作為抵押品的財產所有人被稱為留置權人。等待償還債務的人,接受財產作為抵押品,被稱為留置權人。
借款人的財產可以用作貸款的抵押品。在美國,留置權可以是自愿的,也可以是非自愿的。自愿設立的留置權稱為自愿留置權。它是由雙方約定的合同設立的。例如,當購房者簽署抵押貸款時,他或她將與提供貸款的銀行簽訂一份雙方同意的留置權債券。非自愿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對留置權人施加的留置權。法律規定了允許向債務人征收留置權債券的某些情況。一些常見的情況包括稅收留置權,可以沒收土地或其他財產,以確保財產稅或所得稅的繳納對財產設定機械留置權是為了獲得所提供服務的付款。這類似于律師留置權,用于獲得法律服務的付款。美國以外的普通法允許兩種基本的留置權,特別留置權和一般留置權。特別留置權類似于在美國,作為抵押物的財產與導致留置權的債務之間必須有密切的聯系。例如,如果債務人欠修理車輛的技工,技工可以對債務人的汽車設定留置權,但不能對其房屋設定留置權。顧名思義,一般留置權可以針對債務人所有的任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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