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債務人提交破產申請,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要求分配某人的財產。這份文件也被稱為債權證明。債權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破產索賠,或者在清算過程中失去了從遺產中收回資金的機會。法院規定了期限,并在發給債權人的通知中提供了信息。在一些地區,人們還必須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刊登有關案件的信息,以便債權人能夠及時提出債權,以確定最后期限破產包括有關債務的信息,包括債務的用途、金額以及債務是否已被出售或轉包給索賠人。法院的違約行為是接受債權,將債權人列入應得到賠償的人名單中。在破產中質疑債權是可能的,在這種情況下,將召開一次單獨的法庭會議來聽取細節,法官將決定是否應該支持或駁回該債權。債務人可以聲稱債務已經得到解決,并提供證據,例如讓法院駁回該債權。在破產案中,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估價。這將是決定如何支付索賠的依據債權人按債務種類和優先權排序,優先權高的債務人最有可能收回全部債權。在財產清算和資金分配后,清算未清償的債務將作為破產的一部分予以注銷。有少數例外情況;有些債務可能會在破產過程中持續存在,盡管程序可能會給債務人一個短暫的寬限期,然后才必須重新開始償還債務。破產的債務人應仔細檢查對其財產提出的任何債權。有時會犯錯誤,如果債務人在破產時沒有對債權提出異議,則隨著時間的推移,以后可能更難反駁。債務人應該研究和核實所有看起來不熟悉的債務,或者那些有錯誤細節的債務,比如錯報余額。如果破產債權似乎無效,那么有必要提出異議,拒絕或調整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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