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不太可靠的送達傳票的方法是郵寄。在許多地方,送達傳票的主要方式是親自送達。這意味著一個人必須親自將傳票交給另一個人。有些司法管轄區限制誰可以向另一個人送達法院文件,這些限制可能因案件類型而異。有些地區允許18歲以上的成年人送達文件,但前提是他們與案件無關。其他司法管轄區則嚴格得多,只允許執法部門送達傳票。一些地區存在允許私家偵探和特別程序服務器(兩者都沒有執法權)的中間地帶,向被告送達法庭傳票。
在特殊情況下,私人偵探可以送達法庭傳票。另一種送達傳票的方法是郵寄。有些地方不允許郵寄,而那些確實需要原告采取幾個步驟來確保被告收到傳票,這通常包括通過某種可追蹤的方式通過郵件發送信件在美國,這要求通過掛號信或掛號信寄出信件,以便原告保留郵寄記錄。被告必須在信件上簽字,并提供一份證明已送達的記錄。在某些情況下,很難找到被告或讓被告簽署一份承認她收到文件的確認書。在這種情況下,傳票送達人可以自由地將傳票留在被告人的住所或工作場所或其周圍。然后,法律可要求送達人向法院提交一份宣誓書,說明有人試圖送達傳票。如果無法找到被告人,原告可以通過當地報紙上的分類廣告向被告送達通知,這是最后的辦法,而且許多法官要求原告在法官允許以出版方式送達之前,對她為找到被告所做的一切努力作出充分的解釋。原告將在報紙的法律公告欄刊登一則為期數周的廣告,廣告將指示被告采取某些步驟,例如,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一旦廣告播放了一段特定的時間,被告就已經收到了通知,無論是否繼續訴訟,原告在某些情況下都可以通過分類廣告向被告送達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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