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歷史上著名的人物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在美國獨立戰爭前曾是一名海事律師。盡管個別司法管轄區可能制定適用于國際海事法的立法,世界各國也簽署了許多國際或多國條約,試圖對經常出入世界海洋和水道的人適用統一的規則,有一些共同的"規則"或法律概念幾乎是一致接受和適用的。法律相當統一的領域包括海員待遇、留置權、傷害和救助。早在我們有關于海事法的準確記錄時,船東就被要求照顧受傷的船員在海上。被稱為"維護和治療"的原則,它要求船東照顧受傷的船員,直到他或她達到最大限度的醫療救治。雖然確切的定義可能因司法管轄區而異,但這通常要求船東在海員受傷時提供廣泛的醫療和金錢支持大多數司法管轄區都同意,對供應、天然氣、維修或運營船舶所需的其他貨物或服務的留置權。與機械師留置權或承包商對旱地的留置權一樣,船舶上向船東提供貨物或服務的留置權也可設置留置權。海上旅客受傷通常在就像在陸地上一樣。如果乘客能證明船東的過失,他或她可能有權獲得他或她的傷害賠償。救助法也已經存在了幾個世紀。在海上發現了大量的寶藏,有時幾年,幾十年,甚至在船沉沒幾個世紀后。國際海商法必須解決誰有權擁有海上發現物的所有權。通常,海事法賦予了打撈者獲得救助裁決的權利,而不是財產所有權本身。裁決的價值將以打撈物的價值和在沒有事先合同的情況下取回打撈物所冒的風險為基礎。海上旅行基本上是公共交通的第一種形式。古代水手負責為他們的家園發現新的土地并開放通往新文明的大門。到了19世紀,海上旅行經常被用來在世界各地運輸貨物和乘客。因此,國際海事法實際上有著相當長的歷史。例如,美國歷史上著名的人物約翰·亞當斯和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在美國革命前是海軍部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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