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有權給予寬大處理。給予行政寬大的權力通常授予或授予對被定罪罪犯有管轄權的政府行政長官。例如,在國家法院被判犯有國家罪行的罪犯,通常會得到國家元首或國家政府首腦(如總統、總理或君主)的寬大處理。同樣,在地方一級被定罪的人通常只能得到地方行政長官的行政寬大政府,如州長。
行政寬大可以包括減輕某人的監禁和監禁。赦免通常被認為是最高級別的行政寬大。在大多數情況下,赦免是對犯罪行為的完全寬恕,以及對因被定罪而導致的任何處罰或處罰犯罪。從本質上講,赦免從個人的記錄中刪除定罪,從法律上講,赦免就好像從未發生過一樣。雖然赦免可以隨時發生,但通常只有在個人服滿刑期并在刑期結束后達到一定的要求后才發出赦免令減刑和減刑被認為是較低級別的行政寬大處理,因為與赦免不同,減刑和減刑通常不涉及從個人記錄中刪除定罪。減刑或減刑是用較輕的刑罰代替更重的刑罰或處罰。例如,被判處二十年有期徒刑的人,可以減為一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死刑的,可以減為無期徒刑;行政寬大可以有各種理由,在很多情況下,被定罪的人的罪行有疑問,行政長官可運用寬大的權力"糾正錯誤";在其他情況下,行政長官可能會認為對個人的懲罰過于嚴厲或過重,政治動機、專業動機和個人動機也可能起作用在決定誰被給予行政寬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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