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大陪審團有聯邦法院任命的官員至少有16人,但聯邦大陪審團成員不超過23人。這些人是普通公民,他們被召入陪審團。有時,聯邦大陪審團成員因疾病或其他原因而被免職。因為大陪審團不能召集少于16名陪審員,這可能意味著用候補者取代免任陪審員。
聯邦大陪審團決定是否進行審判。聯邦大陪審團也有由聯邦法院任命的官員。一名官員被稱為首席法官,負責執行某些行政任務,幫助監督陪審團,在案件中宣誓作證的人。第二官員是副首席執行官。副首席執行官在首席執行官缺席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首席執行官履行其職責。有時,聯邦大陪審團也有一名秘書,由法院任命,負責記錄陪審員的出席情況和投票情況聯邦大陪審團的工作,包括審查物證,都是秘密進行的。陪審團在聯邦法院的一個私人大陪審團房間里開會這些房間不對公眾開放,即使在大陪審團聽取證人的證詞時,大陪審團證人的律師也不允許進入大陪審團房間。憲法沒有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律師有權出庭,因為當事人尚未被起訴或起訴。被告和其他證人可以與其然而,在大多數情況下,一個普通的聯邦大陪審團的任期大約為18個月。如有必要,聯邦法院可以將陪審團的任期延長至24個月。特別大陪審團的任期也從18個月開始,但可能需要再多服務18個月。其他國家可能會在他們的國家法院系統中使用大陪審團,但在美國以外的國家很少。在美國,也有州大陪審團按照特定州的法律運作。大陪審團定期舉行會議,但他們多久開會一次取決于特定司法管轄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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