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于1885年通過了《重罪法》,賦予聯邦政府對謀殺和綁架等犯罪案件的管轄權。盡管《美國法典》的刑事分類部分可以完全稱為《犯罪法》,該術語更具體地適用于該文件的某些章節。通常簡稱為《犯罪法》的一個特定章節更準確地稱為《1996年戰爭罪法》。美國法典的這一節定義并規定了對被視為戰爭罪的行為的潛在處罰,例如使用酷刑,對受《日內瓦公約》和美國簽署的類似條約保護的任何人的試驗或不人道待遇。《戰爭罪法》適用于美國平民和軍事人員的戰爭犯罪行為受害者和犯罪行為人。美國另一項可能1885年的《重罪法》簡稱《重罪法》。《刑法》的這一部分賦予了聯邦政府對某些罪行的管轄權,包括謀殺、綁架和襲擊,即使這些罪行發生在印第安人控制的部落土地上。歷史學家和法律學者指出這項立法是美國政府將削減部落首領所掌握的權力此外,正如20世紀對法律的一次挑戰中所指出的,將這些罪行歸類為聯邦罪行而不是州或部落罪行,往往會帶來更嚴厲的懲罰和更嚴厲的判決,1977年《重罪法》的合憲性得到了維護,最高法院的控制意見認為該法案沒有違反平等保護條款。1914年的《犯罪法》至今仍是澳大利亞聯邦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描述聯邦政府在全國范圍內參與刑事和司法程序的程度和限度的主要文件。同樣,1961年的《新西蘭犯罪法》仍然有效作為聯邦刑事訴訟程序的指導性文件,盡管它從一開始就經歷了幾次有爭議的修正案。1986年,一場激烈的辯論在廢除一條禁止成年人之間同性活動的條款之前進行。2007年,另一項激烈辯論的修改導致了一項保護措施的取消,據這項改革的支持者稱,通過允許對兒童使用"合理的武力",允許對虐待兒童者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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