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治安法官負責監獄判決。在典型的治安法庭中,治安官負責監督所有案件,聽取證據,并發布裁決。人們可以請求陪審團審判,但默認不提供一名陪審員。陪審員的人數可能從6人到12人不等。與其他法院一樣,法院使用登記選民和司機的記錄來召集陪審團服務人員。治安法官每月可以安排幾天時間進行陪審團審判,并要求一小部分陪審員來滿足需要。縣長可以履行許多不同的職能。需要逮捕令、搜查令的執法人員,其他法院命令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有些法院開放時間很晚或在非正常時間開庭,以滿足任何時候提出的請求,由一名縣長當值處理這些請求。在簽發搜查令之前,治安官需要執法人員提供合理的理由。小額索賠事項如房東和房客可以被帶到縣長面前。法院通常會有一個資金限制,以確定賠償金是否足夠低,以便地方法官處理案件。在涉及更多資金的案件中,人們需要在不同的地點立案,縣治安官也可以處理輕微的刑事案件,并作出罰款和監禁判決任命一名縣長可以減輕地區法院系統的負擔,轉移一些小問題。這使得大法院能夠集中精力處理更大的案件,而不會被堵塞。在一些國家,如美國,迅速通過法院審理案件是一項法定任務,根據第六修正案,這項法案承諾公民將得到"快速審判"。更快地處理法律事務也有利于執法部門和法院,因為它允許他們在新案件審理期間與證人和專家合作,并結案,以便他們能夠進行新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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