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法官由總統選舉來主持聯邦法庭。美國和澳大利亞的法院系統都是基于兩個平行的法律體系:一個是州一級的,另一個是國家級的。國家法律,也稱為聯邦法律,在全國統一適用。各州必須維護聯邦法律,但可以選擇在州一級合理地增加或修改它。各州的法律可能會有所不同,但聯邦法律總是一致的,而且總是勝于一切。每個體系都有自己的法院體系。美國和澳大利亞的體系設置有點不同,但在大多數情況下,涉及州法律的案件必須在州一級法院提起,而涉及更廣泛的國家法律的案件必須提交聯邦法院。聯邦法院與州法院一起存在于大多數社區,盡管兩者不共享資源或司法人員。在美國,法官由總統選出主持聯邦法庭聯邦法官被任命為終身職位,除非出現嚴重不當行為,否則不得被免職。大多數情況下,終身任命只針對特定數量的空缺,不會隨著案件數量或案卷規模而波動。每個法院允許一定數量的聯邦法官,就是這樣。20世紀60年代中期,聯邦地方法官制度的出現旨在使聯邦聽證程序更有效,而不必設立新的終身職位。根據該計劃,現有的聯邦法官共同從下級,有時是州選出法官,以固定任期任職的法院審理聯邦案件。這些法官的任期通常為八年,被稱為聯邦治安法官。聯邦治安法官通常處理審前事務,包括預審聽證會和律師會議。治安法官通常也被授權進行全面審判,但必須首先獲得當事人的同意。效率也是澳大利亞聯邦地方法院(Australian Federal Privates Court)的一個創始目標,澳大利亞立法者于1999年創建了該法院。初級聯邦法院系統中的訴訟日益積壓,立法者們尋求一種更簡單的方法來轉移注意力,對爭議較小的案件采取一種"快速通道"解決方案。他們的解決方案是聯邦地方法院,由地方法官組成。聯邦地方法院承擔的大部分工作量與國內法和家庭法有關,但其他各種案件可交由聯邦治安法官處理,同樣,與美國的地方法官不同,澳大利亞的法官在任命和權重上與更大的聯邦法院系統中的同行是平等的。澳大利亞治安法官和典型的聯邦法院法官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工作量的復雜性和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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