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處理不當,審訊可以成為警察不當行為的一種形式。大多數警察不當行為都是在被警察直接冤枉的人提起申訴時發現的。這些案件可能包括過度使用武力、恐嚇,甚至性騷擾。在某些情況下,警察下班后,會以不適當的方式利用自己的警員身份,有時當一個人在警察面前維護自己的權利時,警察可能會認為這是對平民的不尊重和粗暴對待。警察的不當行為可能有多種原因,但任何違反警察行為準則的行為都是嚴重的。
警察恐嚇可能是警察不當行為的一種形式。有時,警察的不當行為更為復雜,涉及捏造證據或供詞。這些行為可能不會直接造成人身傷害,但往往會導致司法不公雖然警察可能會報復性地干預司法,但更常見的是,警官認為他或她需要確保正確的人最終受到懲罰。即使這種不當行為是以追求正義為導向的,這仍然是非常不公正的。
沒有正當理由的逮捕可能會給逮捕官員及其部門帶來訴訟的機會。警察不當行為最大的問題不是界定不當行為,而是用證據來識別。為了保護官員和平民,許多警察單位現在在這兩個團體之間的互動中使用錄像和錄音設備。如果出現不當行為的問題,這些錄音可以作為任何一方的證據,而且,如果正常情況下需要錄音,那么沒有錄音可能會被用作證據。鑒于警方在許多地區的地位受到尊重,警察不當行為的受害者往往覺得在報案時他們沒有選擇的余地。然而,事實仍然如此,很重要的是每個人都要遵守同樣的法律,不管是不是警察。
無故拉人是警察不當行為的一種形式。
收受賄賂以忽視非法活動是警察不當行為的一種形式。
對另一個人過度使用武力是警察不當行為的一種形式。
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跟蹤嫌疑人可能是一種騷擾。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