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行綜合聽證之前,必須進行傳訊。在提審時,被告人應宣讀指控被告,被告有機會提出抗辯。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有很多步驟,在法律體系中前進的人應該和他們的律師談談將要發生的事情以及這一過程需要多長時間。
綜合聽證是一種審前聽證,控辯雙方提交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在綜合聽證期間,法院首先確認被告有法定代表人,雙方的發現期已經結束。提交了案件摘要和證據,法官對證據的可采性作出裁決。被告可以對各種證據提出異議,希望消除或質疑這些證據。雙方也可以提出動議,辯方可以提出駁回的動議。法官對動議作出裁決,處理包括安排開庭日期在內的程序勘誤表,決定是否需要繼續,等等。正如"總括"所暗示的那樣,綜合聽證涵蓋了很多領域,涉及各種各樣的話題通常情況下,律師、法官和法院官員會盡量迅速采取行動,這樣庭審不會沒完沒了,但會花時間審查有爭議的事項,以確認是否采取了正確的措施。在有爭議的綜合聽證中,被告想知道案件是否應該開庭審理,在這種情況下,在預審期間,控方必須提供支持證據,以證明該案件應當審理,或者要求繼續審理以便有時間收集更多證據。必須證明可能的原因,執法人員可以作證,辯方可能會以非法獲取的關鍵證據為理由對關鍵證據提出質疑,因此不能在法庭上支持本案。
推遲法庭訴訟被稱為繼續進行。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