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 law";來自法庭參與者和旁聽者的劃分。律師法的名稱來自法庭。在法庭上,律師席是將案件當事人與旁聽人隔開的屏障,一邊是法官、陪審團、原告人、被告人和執業律師,另一邊是不參與案件的人。一次,律師通常被稱為大律師。最終,大多數批準律師執業的協會被稱為律師協會。
律師法的名稱來自法庭。律師法不僅涉及地區性和全國性的協會,但也包括國際法協會。例如,國際律師協會(IBA)是一個由全世界多個律師協會組成的聯合會。IBA有助于促進全世界的法律進步思維,并幫助提供法律信息從一個律師協會到另一個律師協會的自由流動,律師協會存在于州、州和聯邦各級。通常,有抱負的律師必須通過其特定的州協會。然而,州協會可能屬于并使用來自全國性協會的材料,如美國律師協會(ABA)。政府有自己的協會,在19世紀,聯邦律師協會(FB)和代表聯邦政府的律師協會(FB)和律師協會在19世紀被稱為聯邦律師協會(FB)工作的地方很少,但他們是個例外。早在19世紀,許多律師幾乎沒有受過正規教育,或者沒有通過任何重要的法律要求就能夠建立一個律師事務所。然而,到了20世紀,當律師協會日益突出時,這一切都改變了,如今,律師協會在法律界大權在握。例如,他們經常有權強迫不守規矩的律師離開執業。一個律師被取消了他的或她的法律特權就被稱為被吊銷了律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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