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總法院位于盧森堡。歐盟的每個成員國都必須向普通法院提供至少一名法官。這些法官的任期是法官可以在每屆任期結束時續任,并相互投票任命他們的庭長。法官們在一系列的分庭舉行會議,由小法官組成的小組來審理大多數案件,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組織一個大的法官小組來審理一個復雜或特別重要的案件。
普通法院是歐盟(EU)的初審法院,當人們在歐盟法律問題上發生爭議時,他們求助于法院。傳統上,普通法院的共同工作語言是法語,法官通常在沒有翻譯協助的情況下用法語進行審議。在法院面前的人可以用歐盟使用的任何一種語言陳述他們的案件,并根據需要提供翻譯。這是為了使那些希望將法律糾紛提交法院的人盡可能容易地進入法庭。在普通法院,法官可以審理個人和成員國的案件這些案件包括從版權侵權訴訟到對歐盟立法的質疑。如果可能的話,法官會權衡所提出的案件事實,并根據現有的判例作出裁決。如果一項裁決將確立新的判例,這項判決的起草是為了為案件的結果提供依據,并為將來作出類似裁決奠定基礎。該法院成立于1989年,每年受理大量案件。它與其他一些歐盟機構一起位于盧森堡,既反映歷史趨勢,又反映相對中心的位置。想向本法院起訴的人必須遵循普通法院的既定程序,并公布信息,使人們熟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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