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不同的司法管轄區通常有不同的訴訟時效,法律的選擇對一個案件的處理方式有很大的不同。當多個司法管轄區與一個案件有某種聯系時,通常會出現法律選擇問題,而這些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最終可能會在案件中產生不同的結果。在案件審理之前,必須對案件作出裁決哪一個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將管轄手頭的每一件事。有爭議的法律可以是地方、州或省的法律,也可以是聯邦或國家的法律。它們甚至可以是不同國家的法律。決定適用哪種法律通常被認為是程序性的,法律問題的選擇通常由法官而不是陪審團來決定。管轄案件的法律選擇會對案件的處理方式產生很大的影響。例如,司法管轄區通常有不同的時效規定,規定了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時限,對于同一類型的民事損害。這意味著,如果訴訟時效已過,一方當事人可能被禁止在一個管轄區提起訴訟。但是,只要該管轄區被認為是可以接受的法律選擇,則該當事人可以在另一個時效較長的法域提起訴訟除了訴訟時效之外,案件的其他一些潛在的重要領域也會受到法律選擇的影響。這些領域通常具有實質性,意味著它們塑造了當事人的法律權利和義務。相比之下,法律選擇通常不影響程序法,哪些是與審判方式有關的規則。審理案件的法院通常會適用自己的程序規則,而不是另一個司法管轄區的程序規則。為了避免管轄法律沖突,法律合同通常包括一個法律選擇條款。這些條款具體規定了當事雙方之間發生爭議時,適用管轄權法律。如果雙方最終提起訴訟,通常由審理訴訟的法院支持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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