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由案件法官。在某些案件中,評估是由案件法官根據審前訪談和對被告精神狀況的評估作出的。也有一些標準化的評估可以對被告進行。或者,任何一方,或者法官,可在訴訟期間的任何時間要求進行能力評估。醫療和精神衛生專業人員可對被告進行面談和測試,但資格的最終確定由法官作出此外,被告在其他方面的能力,如認罪或放棄辯護權,不受任何高于評估其受審能力的標準的約束。
一些被告試圖假裝不稱職以逃避審判對成功起訴案件至關重要。如果被告被認定不稱職,他就不能出庭受審。這些被告有時會被民事拘留在精神衛生機構,但如果不可能,他們就會被釋放。此外,如果一名被告被定罪,隨后又被裁定拒絕進行能力評估,那么定罪很可能會被推翻,而沒有任何機會重新審判被告。完全避免審判的可能性促使一些被告假裝不稱職。這個問題由美國法院解決在2005年第八巡回法庭的上訴中,美國訴賓尼昂案。進行能力評估的心理學家得出結論,被告是在裝病,并提出了妨礙司法公正的額外指控。被告認罪,然后上訴,但是妨害罪得到了支持,死刑是一個有爭議的領域,最高法院一直堅持普通法的一個長期原則,即精神錯亂的人不能被處死;這一問題在1986年福特訴溫賴特案中得到了解決。當等待處決的罪犯被評估為不能被執行死刑時,就會采取措施,通常包括精神病藥物,使他們達到可接受的能力水平,這也給那些負責提高被判死刑者的能力的心理健康專業人員帶來了倫理和道德上的兩難境地被告人的能力是一個不斷探索和澄清的法律領域,隨著我們對人類大腦的疾病和功能的日益熟悉,能力評估曾經意味著被告人很可能不會受到審判,1989年康涅狄格州的一起謀殺自殺未遂案導致了這一標準的修改。被告被指控謀殺了他的女朋友,并破壞了自己的自殺企圖。一項能力評估確定,由于自殺未遂造成的腦損傷,他無法出庭受審;數年后,他被發現上了大學,成績很好。被告被逮捕,并接受了新的能力評估,確定他符合能力標準,并于1999年承認過失殺人罪。
最高法院在1960年Ducky訴美國案中澄清了能力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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