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可能必須為當地公用事業保留財產地役權。財產地役權有幾種類型。例如路權。當一個人擁有通行權時,他被允許穿越另一個人的財產到達目的地。應該清楚地理解,財產地役權并不授予任何占有權。它只涉及一方當事人對某些財產的使用權。這種使用的目的通常也有規定。例如,一個農民可能被允許進入鄰近的土地來給他的牛澆水。這是他唯一有權在那片土地上做的事情。他沒有權利種植莊稼,甚至沒有權利讓他的牛四處游蕩和吃草。在許多情況下,財產地役權與另一塊不動產相連。這意味著權利可能不限于某些個人。例如,如果一處房產的車道部分位于另一處,則擁有該車道的房產所有者不能決定只有居民才能使用該車道。任何人訪問該車道通向的房產都有權在該車道上行駛。但是,也有一些例子,當這些權利僅限于某些實體時,上述農民的例子就是一個例子。僅僅因為一個農民被授予了水源的權利,并不能給予該地區所有農民同樣的權利。財產地役權有時會因財產的廣泛使用而產生。如果一個人一直在使用一塊土地,那么財產為某一目的在數年內,他可以獲得繼續這樣做的權利授予這種權利的使用期限因司法管轄區而異。取消財產地役權通常不是一時興起的,而是可能被完全禁止的。那些打算購買房地產的人應該知道,財產地役權甚至可以包括在契約中。由前一個所有者授予的權利對購買者來說可能是強制性的。例如,如果一家電力公司在一處財產上有一個建筑物,新的所有者就不太可能強迫該公司拆除該建筑物。新業主對該財產做任何妨礙電力公司進入該構筑物的行為也可能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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