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人權法案》第八修正案,禁止過度保釋和殘忍和不尋常的懲罰。這一概念起源于英國,在歷史上,治安官被允許決定何時對被告進行保釋,并規定保釋金的數額。然而,由于治安官有時不一致,人們對權力濫用產生了擔憂。因此,政府通過了法律來決定哪些罪行可以保釋,而過度保釋的概念也由此而生,第八修正案包括了一項特別保護措施,以防止過度保釋。
兩名被控同一罪行、具有相同逃逸風險的人不應有不同的保釋金金額。根據法律,法官在案件中保釋時,他或她可以權衡情況以確定適當的保釋金額。保釋必須高到足以使被告有真正的動機返回審判,但不能高到被告沒有合理的籌款預期,即使被告確實有錢,保釋金也不能與為類似罪行設定的保釋金不成比例例如,兩個被控同一罪行、具有相同逃逸風險的人不應該有不同的保釋金。保釋金高的問題是保釋金可能太高,被告人在候審期間被迫留在監獄里,即使她或他有權獲得保釋和獲釋的機會。同樣,高保釋金也可用于懲罰或恐嚇。例如,一名被控犯有輕微妨害罪的少年犯被要求支付400美元的保釋金,000美元(USD)可能會認為她或她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經常在法庭上處理刑事案件的律師通常熟悉保釋金的數額。如果律師認為客戶被要求支付不合理的保釋金,他或她可能會提出要求過度保釋的論點,以及要求法庭減少保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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