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協議是指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建立了一種關系,即委托人和代理人,代理人被授權代表委托人行事。與大多數合同不同,代理協議不要求為形成有效的協議而向每一方授予利益。唯一的要求是委托人和代理人同意授權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事的條款,不要求賠償。代理人有默示的忠誠義務和注意義務,這要求他或她總是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代理協議通常會概述授權范圍代理人必須代表委托人行事。協議中具體列舉的任何職責都被稱為授予代理人履行職責的"明示授權"。代理人履行其在《代理協議》項下的職責所需的其他行為通過默示授權在協議范圍內如果代理人違反其職權,委托人仍將對代理人為其所采取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根據代理協議,委托人有權向代理人追償損失。例如,委托人可以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藝術品拍賣,委托人可以以一定的價格購買某幅畫,如果委托人出價超過委托人授權的數額,并在拍賣中獲勝,委托人仍將負責購買。但是,他或她可以向代理人提起訴訟,要求追償超過授權金額的金額。當代理人利用委托人的權力色彩獲取個人利益時,就出現了一種特殊的違約行為,例如:,委托人可以聘請代理人銷售機器零件。代理人利用履行代理協議義務所取得的聯系,銷售不屬于委托人的產品,致使委托人得不到利益的,委托人有權要求賠償,他或她將提起所謂的秘密利潤訴訟,并將能夠收回代理人通過其未經授權的銷售而獲得的任何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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