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首,按照《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犯不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束;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法持有槍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環境有下列幾種:不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或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2支及2支以下: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5支及5支以下:或者手榴彈3枚及3枚以下:或者軍用槍彈100發及100發以下:或者氣槍鉛彈5000發及5000發以下:或者其他非軍用槍彈1000發及1000發以下的。
不法持有槍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環境有下列幾種:不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或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2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5支以上:或者手榴彈3枚以上:或者軍用槍彈100發以上:或者氣槍鉛彈5000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槍彈1000發以上的。
此外造當作人員滅亡,而且情節嚴重的;或是造當作財富損掉、人員傷亡未予補償的兩種環境是不成以賜與緩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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