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證據開示是一方當事人收集對另一方不利的證據的一種方式,在庭審中可以在法庭上使用,電子發現使尋找以電子方式存儲或數字化的證據成為可能。電子發現是美國法律的支柱,但在其他一些國家也有一些限制,包括歐盟的那...
在法律上,證據開示是一方當事人收集對另一方不利的證據的一種方式,在庭審中可以在法庭上使用,電子發現使尋找以電子方式存儲或數字化的證據成為可能。電子發現是美國法律的支柱,但在其他一些國家也有一些限制,包括歐盟的那些人。
![]()
一名婦女正在與一臺計算機(也稱為電子發現或ediscovery)進行倒立,電子證據開示是一種審前調查過程,一方當事人有權搜查另一方當事人儲存的幾乎所有電子文件和文件。電子發現背后的驅動力是認為當事方應能公開獲取與正在審理的案件有關的所有信息潛在相關通常被理解為一個寬泛的概念。因此,在電子郵件發現中交換的電子信息(電子郵件、數字文件和備忘錄、在線通信等)可能是巨大的。電子發現可以被視為證據支持的一種手段,因為它使律師能夠發現或"發現,"他們以后可以在審判中使用的信息。不過,讓電子發現和證據準確地關聯起來可能需要很多時間。在大多數情況下,在e-discovery中提交的文檔和文件的數量會占用多個硬盤驅動器或更多硬盤。e-discovery本身就是一個過程。目標是提供證據,但是除此之外還有很多,律師通常聘請合同律師來執行發現工作,通常也會使用電子發現軟件來幫助對從對手處收到的文件進行分類和分類。排序工作通常是乏味的不過,如果它能提供有助于加強律師案件的信息,這是值得的。電子發現和證據是并行不悖的,因為電子發現使律師能夠找到新的證據,而這些證據本來可能被埋藏在某個地方的數字檔案中。律師在電子發現過程中發現的幾乎任何東西都可以用作證據。證據可以在審判,在簡報文件中使用,在大多數情況下向陪審團展示。雖然不是同義詞,但電子發現和證據收集通常是重疊的。然而,輔助證據可以通過許多不同的方式收集。許多證據是通過電子發現發現發現的,但也有很多是在其他地方收集的,例如通過質詢書、證詞、硬拷貝事實和備忘錄。電子發現和證據只有在數字化信息相關的情況下才相互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