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出庭是《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中的一個概念,它允許已收到傳票的人有機會在法庭程序中出庭,其具體目的是質疑法院對屬人管轄權的擴展。通過在特別出庭中質疑這種管轄權,當事人以缺乏屬人管轄權為由,對法院對其提起的...
特別出庭是《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中的一個概念,它允許已收到傳票的人有機會在法庭程序中出庭,其具體目的是質疑法院對屬人管轄權的擴展。通過在特別出庭中質疑這種管轄權,當事人以缺乏屬人管轄權為由,對法院對其提起的案件進行審理的權利提出異議,如果在特別出庭期間提出的論點有效,則法院將不得不駁回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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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屬人管轄權的婦女是指法院有權根據關于法院和案件當事人的某些資格。這種管轄權通常有三種方式之一。第一種是在送達時親自在場,即使在管轄權內的存在是暫時的。第二,如果當事人居住在法院管轄的地理區域內,可以主張屬人管轄權。最后,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同意法院對其行使屬人管轄權,即使他或她不居住在構成該法院管轄權的地理區域內。通常情況下,一個人通過實際進入管轄權而服從屬人管轄權。特別出庭是指一方當事人在法院管轄權范圍內以不服從自己或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允許這樣做,因為它使當事人有能力爭辯說,法院不應在沒有暗示同意主張的情況下,通過實際進入管轄權(通常情況下是這樣)的情況下對他或她主張管轄權例如,如果一個住在馬薩諸塞州的人通過郵件收到傳票,要求他必須在佛羅里達州的一家法院出庭,他可能會想質疑該法院對他的管轄權的主張。為了做到這一點,他可能不得不出庭,這就帶來了一個問題,因為踏上佛羅里達州將有效地使他受佛羅里達州法院的管轄。通過特別出庭,他可以進入該州,唯一的目的是出庭抗辯,因為佛羅里達法院對他沒有個人管轄權,所以他可能不會被傳喚到佛羅里達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