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時期司法是新民主化國家在經歷了一段導致普遍侵犯人權的政治動亂之后所采取的問責、承認、和解和補救的過程,它指的是一個國家從一個壓制性政權下走向新生民主的第一階段。核心概念已經付諸實踐,以解決戰爭罪行、種...
                    
                    
                        過渡時期司法是新民主化國家在經歷了一段導致普遍侵犯人權的政治動亂之后所采取的問責、承認、和解和補救的過程,它指的是一個國家從一個壓制性政權下走向新生民主的第一階段。核心概念已經付諸實踐,以解決戰爭罪行、種族清洗、性別暴力以及其他政府和軍事機構轉而反對平民人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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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手叉腰,過渡時期司法的概念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及對納粹的戰爭罪行和對猶太人的大規模種族滅絕的起訴。然而,直到20世紀80年代末,在拉丁美洲和東歐發生了多次反對獨裁政權的政治起義,"過渡時期司法"一詞在國際社會中得到普及,這個詞的出現是為了確定試圖治愈遭受殘暴侵犯人權的平民的過程,這一理論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重要時刻是1988年美洲法院的裁決洪都拉斯人權問題,規定各國有義務就侵犯人權問題采取四項基本行動。法院宣布,各國有責任防止侵犯人權行為,在懷疑侵犯人權行為時進行認真調查,并實施制裁,由于這些義務的具體化,實際方法得以發展通過對洪都拉斯、智利和南非等國的研究,國際社會確定了一個可以向受虐待人民提供補救的制度的一些核心要素,過渡時期司法包括設立真相委員會,幫助揭露侵犯人權行為,并對責任人進行刑事起訴,還包括對受害者的賠償貨幣援助和道歉,軍隊、警察和司法機構的改革,以及對這場悲劇的公開紀念。政治動蕩在世界各地變得越來越普遍,過渡時期司法原則在國際法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這一進程已得到歐洲人權法院的認可然而,過渡時期的司法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其適用于不斷變化的環境而不斷演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