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管轄權是指法院有權審理各種不同的案件。一般管轄權法院與有限管轄權法院是分開的和不同的,例如小型索賠法院。大多數國家的絕大多數案件都是由一般管轄法院提起的。 在傳統的英國法院系統中,婦女手持一本書,當時有...
一般管轄權是指法院有權審理各種不同的案件。一般管轄權法院與有限管轄權法院是分開的和不同的,例如小型索賠法院。大多數國家的絕大多數案件都是由一般管轄法院提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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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傳統的英國法院系統中,婦女手持一本書,當時有兩個法院:衡平法法院和普通法法院。當美國根據英國原則建立其法律體系時,這種區別基本上瓦解了。同樣的崩潰發生在英國,英國——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一樣——不再將其法院系統組織成不同的普通法衡平法院分支機構。相反,當今大多數國家的法院要么是有限管轄權法院,要么是一般管轄權法院。例如,在美國,有一些精選法院是有限管轄權法院。例如,破產法院是一個有限管轄權法院,因為它只能審理破產案案件;同樣,家庭法法院只能審理家庭法案件,小額索賠法院只能審理涉及金額不超過一定數額的損害賠償案件。對審理的案件類型沒有限制的法院被稱為具有一般管轄權。這意味著一般管轄權的法院可以審理侵權案件,合同法案件,或任何其他相關案件。法院不受限制,只要它對當事人有屬人管轄權。屬人管轄權意味著法院將其規則強加于提交給它的個人是公平的。在美國,聯邦法院比州法院更為有限,這意味著大多數聯邦法院不是具有一般管轄權的法院聯邦法院可以審理由聯邦法律引起的案件,如憲法或聯邦法規,或存在多樣性管轄權的案件,例如有爭議的個人來自不同的州,并且爭議是關于一定數額的錢的案件除非聯邦法院在不同的州有管轄權審理不同的稅收案件,因為聯邦法院有權審理不同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