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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你的身份證和招聘,然后是你的租賃合同和房東房產證明,大約在100元左右。辦好后拿著營業執照去稅務局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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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算個體戶的 很容易 你直接拿好身份證,然后到工商局拿份表,按照里面的要求處理 我的回答你還滿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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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放寬企業住所
(經營場所)登記條件實施細則
武漢注冊公司找易企創財稅,提供地址托管服務。
為統一規范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工作,根據《武漢市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武漢市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實施細則》以及《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關于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意見》,制訂如下實施細則:
一、企業辦理集中登記關于住所(經營場所)的要求
(一)對提供集中登記地的要求
1.東湖高新區管委會負責招商工作的部門或園區辦,負責提供住所登記材料,并由專人登記,配合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管理。
2.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的,應向登記部門提交營業執照和執業資格證書進行備案。
以上從事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的企業變更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集中登記企業并協助集中登記企業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托管服務企業終止從事托管業務的,應當通知并協助集中登記企業辦理住所變更登記,在集中登記企業住所變更登記全部辦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方可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3.東湖高新區或區以上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孵化器、眾創空間、加速器等,應向登記部門提交批準文件進行備案。
4.高等院校將自有辦公用房提供給大學生創業作為企業集中登記地使用的,其辦公用房的詳細地址應向登記部門進行備案。
(二)集中登記企業的登記
1.申請集中登記企業在辦理登記時,憑提供住所托管服務企業出具的住所托管證明文件和營業執照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登記部門在集中登記企業營業執照住所(經營場所)后加注“(集中登記)”字樣。
集中登記企業與托管服務企業解除托管關系,應當在解除托管關系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沒有按時辦理的,應由提供住所托管服務企業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其納入經營異常名錄。
2.入駐商務秘書企業的企業登記按照《武漢市商務秘書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和《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政務服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商務秘書企業登記管理的補充規定》的要求辦理;入駐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的企業登記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3.企業住所(經營場所)在東湖高新區或區以上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孵化器、眾創空間、加速器內,并按照工位號進行集中登記的企業,應向登記部門提交運營方營業執照和租賃合同作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4.大學生將其學校的自有辦公用房作為創業的企業住所
(經營場所)使用的,應向登記部門提交學校或授權的部門出具的場地使用證明作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二、自貿區范圍內企業住所(經營場所)實行信息申報登記的要求
(一)實行企業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登記的,園區內房屋產權歸屬方及孵化器、眾創空間、加速器的運營方應事先到登記機關報備房屋歸屬的有關信息,包括房屋產權證明、場地使用證明等。
商業樓宇內房屋和規劃用途為住宅的房屋必須取得房屋產權證明,其信息由登記部門在辦理登記時向不動產主管部門進行抽查核實。
登記部門在審批過程中,發現企業申報的企業住所(經營場所)信息是虛假的,應駁回申請;已登記的企業發現申報的企業住所(經營場所)信息是虛假的,停止辦理該企業的任何登記,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對外進行公示,有關線索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二)申請人向登記機關提交《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表》(附件1)作為其場地使用證明,申報的信息應包括:
1.企業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2.企業住所(經營場所)地址及郵政編碼;
3.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取得方式;
4.房屋的規劃用途;
5.其他有關情況說明。
(三)企業辦理其他行政許可或行政確認、行政備案等其他事項時,其提交的《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表》作為其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三、關于簡化手續登記的要求
(一)園區辦出具的企業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內容必須包括房屋產權歸屬方、詳細地址、規劃用途等內容(附件3),申請人憑場地使用證明和房屋租賃合同辦理登記。
(二)街道辦出具的企業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內容必須包括房屋產權歸屬方、詳細地址、規劃用途等內容(附件4),申請人憑場地使用證明和房屋租賃合同辦理登記。
(三)孵化器、眾創空間、加速器等批準成立的文件中,如無明確運營方、運營地址、產業方向的,還需提交報批準部門備案的相關材料。
(四)將拆遷范圍內的房屋作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使用的,村委會、街道辦事處和負責拆遷的部門應分別在場地使用證明(附件5)上簽署意見。申請人在辦理營業執照時必須向登記部門書面承諾該執照不作為拆遷經營性補償依據;登記部門應在經營范圍中載明“本營業執照僅作為生產經營所用,不作為以后拆遷經營性補償依據”。
(五)因歷史原因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明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劃條件核實證明的,由規劃部門出具場地使用證明,證明需載明“該房屋所在的建筑符合建設工程規劃條件”。
四、關于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條件的行業限制
下列情形不適用企業住所(經營場所)集中登記地登記或信息申報登記:
(一)擬申請從事經營范圍涉及《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工商企注字﹝2017﹞77號)、《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工商企注字﹝2017﹞77號)中所列事項的;
(二)擬申請從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及政府規范性文件規定對的企業住所或經營場所有明確限制要求行業的;
(三)按照企業住所(經營場所)集中登記或信息申報登記已設立的企業,變更經營范圍后,其從事的行業不適用住所(經營場所)集中登記或信息申報登記的,應當按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規定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或場地使用證明。
附件:1.企業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表
2.企業住所(經營場所)集中登記地使用證明
3.企業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供園區辦使用)
4.企業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供街道辦使用)
5.關于在拆遷區域辦理營業執照的申請
重要提示
申請人對其申報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負責并承擔舉證責任。實行住所(經營場所)信息申報制度不免除申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手續和義務,不免除申請人應承擔的有關法律責任。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經許可監管部門審批,方可在住所(經營場所)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取得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后,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法律法規規章及政府規范性文件對場所有禁止或限制規定的,企業應遵守相關規定。政府各部門將加強對住所(經營場所)的監督管理。對于企業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該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對于應當具備特定條件的住所(經營場所)、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從事經營活動的或者住所(經營場所)涉及許可審批事項的,規劃、建設、國土、房屋管理、公安、環保、安監及其他負責審批的部門將依法監督管理。
附件2
企業住所(經營場所)集中登記地使用證明
是本部門(園區辦)確定的集中登記地,現同意提供給招商引進 (企業名稱)作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使用。
此證明僅供辦理企業登記時作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使用。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企業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供園區辦使用)
茲位于 的產權歸屬方為 ,房屋規劃用為 ,產權證明正在辦理之中。該房屋屬于產權和使用權清晰的合法建筑,不屬于拆遷區域,經相關部門驗收,符合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現園區辦同意 對外出租。本單位對上述房屋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安全性進行了核實。
此證明僅供辦理企業登記時作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使用。
產權歸屬單位 園區辦
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注:
1、多處房屋的可以集中出具證明,但必須載明房屋詳細地址。
2、從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府規范性文件規定對企業住所或經營場所有明確限制的,需核實住所條件后開具。
附件4
企業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供街道辦使用)
茲位于 的房屋產權歸屬方為 ,房屋規劃用途為 ,房屋產權證明正在辦理之中。該房屋屬于產權和使用權清晰的合法建筑,不屬于拆遷區域,經相關部門驗收,符合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現街道辦同意由 對外出租。本單位對上述房屋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安全性進行了核實。
此證明僅供辦理企業登記時作為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使用。
村委會/社區/居委會 街道辦
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注:
1、房屋坐落沒有詳細地址的,需明確到街、村、組,門面房、商業用房可集中出具。
2、從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府規范性文件規定對企業住所或經營場所有明確限制的,需核實住所條件后開具。
附件5
關于在拆遷區域辦理營業執照的申請
政務服務局:
本申請人擬在登記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位于 ,屬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規劃征地拆遷區域,現因生產經營需要辦理營業執照。本企業符合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本申請人鄭重承諾:“該營業執照僅作為生產經營所用,不作為以后拆遷經營性補償依據,如國家在此處開展征地拆遷工作,本申請人將無條件服從安排”。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村委會(社區)意見
拆遷部門意見
街道辦事處意見
( 蓋章)
年 月 日
( 蓋章)
年 月 日
( 蓋章)
年 月 日
注:
1、若為新設企業,申請人包括全體投資人、合伙人;若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申請人為企業。
2、本申請一式兩份,一份街道辦事處存檔,一份交由申請人辦理營業執照時使用。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9月1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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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健食品生產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前處理工序的,需要具備與生產的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原料前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什么類型的主體需要辦食品經營許可證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等有關規定: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三種主體都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不同的主體具體包括哪些經營形式呢
(1)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食品貿易商、食品自動售貨銷售商、網絡食品銷售商六種經營形式。
其中商場超市應滿足:食品經營面積大于200 ㎡,含200 ㎡;
實體門店食品銷售者:食品經營面積小于200㎡;
(2)餐飲服務經營者:包括普通餐飲(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三種經營形式。
(3)單位食堂:包括學生食堂、托幼機構食堂、職工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五種經營形式。
其中特大型餐飲: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3000㎡以上;大型餐飲: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500~3000㎡(不含500㎡,含3000㎡);中型餐飲: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150~500㎡(不含150㎡,含500㎡);小型餐飲: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為30~150㎡(不含30㎡,含150㎡);微型餐飲: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小于30㎡(含30㎡)。
食品經營許可經營項目有哪些?
(一)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
定義: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二)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熟食);
定義:指無預先定量包裝,需稱重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和帶非定量包裝的食品;
(三)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
(四)其他類食品銷售;
(五)熱食類食品制售;
定義:指食品原料經粗加工、切配并經過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飪工藝制作,在一定熱度狀態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鍋和燒烤等烹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
(六)冷食類食品制售;
定義:指一般無需再加熱,在常溫或者低溫狀態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鹵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七)生食類食品制售;
定義:一般特指生食水產品;
(八)糕點類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定義:指以糧、糖、油、蛋、奶等為主要原料經焙烤等工藝現場加工而成的食品,含裱花蛋糕等;
(九)自制飲品制售(不含使用壓力容器制作飲品);
定義:指經營者現場制作的各種飲料,含冰淇淋等;
(十)其他類食品制售。
定義:指區域性銷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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