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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有三種類型,分別是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不同的專利類型,申請時候需要提交的資料不同,具體需要提交哪些資料,知夫子為大家詳細說明一下:
外觀設計申請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基本申請資料:
①個人名義申請:身份證復印件,第一發明人身份證復印件;若需辦理費用減緩,提供《專利費用減緩請求書》(申請人個人簽字)。
②企業名義申請: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以及第一發明人身份證復印件;若需辦理費用減緩,提供《專利費用減緩證明函》(當地知識產權局蓋章)。
(注意:提供上年度納稅證明,稅務局蓋章;新成立的企業提供費減證明;)
2、外觀設計專利請求書
3、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要求保護色彩的,應當提交彩色圖片或者照片)
4、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
5、專利代理委托書
申請人應就每件外觀設計提交該外觀設計的六面正投影圖片或照片。平面產品可只提供正反兩面的正投影視圖。必要時應提供該外觀設計的立體參考圖。
實用新型申請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基本申請資料:
①個人名義申請:身份證復印件,第一發明人身份證復印件;若需辦理費用減緩,提供《專利費用減緩請求書》(申請人個人簽字)。
②企業名義申請: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以及第一發明人身份證復印件;若需辦理費用減緩,提供《專利費用減緩證明函》(當地知識產權局蓋章)。
(注意:提供上年度納稅證明,稅務局蓋章;新成立的企業提供費減證明;)
2、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
3、說明書摘要及其摘要附圖
4、權利要求書
5、說明書、說明書附圖。
6、專利代理委托書
發明專利申請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1、基本申請資料:
①個人名義申請:身份證復印件,第一發明人身份證復印件;若需辦理費用減緩,提供《專利費用減緩請求書》(申請人個人簽字)。
②企業名義申請: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以及第一發明人身份證復印件;若需辦理費用減緩,提供《專利費用減緩證明函》(當地知識產權局蓋章)。
(注意:提供上年度納稅證明,稅務局蓋章;新成立的企業提供費減證明;)
2、發明專利請求書
3、說明書摘要(必要時應當提交摘要附圖)
4、權利要求書
5、說明書(必要時應當提交說明書附圖)。
6、專利代理委托書
知夫子提醒:
以上材料中,如果沒有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話,可以不用提供專利代理委托書。不過知夫子建議大家,專利申請是最好是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一來專利代理機構可以提高專利申請的成功率,二來專利代理機構可以根據企業或者個人專利申請情況,幫助客戶辦理專利費用減緩。三來專利代理機構可以在專利申請成功后,提醒專利申請人按時繳納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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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煩
2、具體材料及申報流程下面說了我就不說了
3、自己申報可以省費用,但是因為不專業申報周期會長
4、如果你急,可以找專業公司代理
5、找公司代理時需要明確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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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你是自己申請專利還是找代理機構申請。 申請專利的步驟如下: 1.確認需要申請的專利類型。 2.檢索同類型專利,可自主檢索,也可委托代理機構更全面地檢索。 3.準備申請文件,提交進入申請步驟。 4.獲得受理通知書。 5.初步審查。(若是發明專利申請,初審前發明專利申請首先要進行保密審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處理。 6.公布階段(特指發明專利申請)。 7.實質審查(特指發明專利)。對專利申請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以及專利法規定的其它實質性條件進行全面審查。 8.授權階段。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在第五步審查合格后,就可以直接進入授權階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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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前要先進行檢索的。如果自己公司或者個人在專利局開戶,可以自行檢索然后撰寫相關材料。如果沒有開戶,第一次申請建議委托專利代理機構進行。他們會更專業的判斷您的專利更適合申請實用新型還是發明,還是兩個一起申請。也涉及您能不能做費用減緩等一系列問題。注意簽訂保密協議。您熟悉一下申請流程,以后可以自己開戶,自己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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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專利網就行 不過申請專利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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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實務第43期
作者:大嶺
來源:大嶺IP
本文目錄
一、級別管轄
二、地域管轄
三、網絡銷售侵犯專利權產品案件的管轄
四、共同訴訟的管轄
五、管轄權異議審查的法律標準
一、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指由哪一個級別的法院進行審理;地域管轄,指由哪一個地方的法院進行審理。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審案件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對于專利糾紛案件,司法解釋有特殊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專利糾紛規定》)
第二條 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
因此,傳統上,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由各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但是,最近幾年,我國成立了很多專門的知識產權法院/法庭,形成了1+3+20的知識產權法院格局,這對統一專利侵權案件的裁判標準、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大有裨益。
所謂“1+3+20”是指:
1: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3:3個知識產權法院(北京、上海、廣州)
20:20個知識產權法庭(南京、蘇州、武漢、成都、杭州、寧波、合肥、福州、濟南、青島、深圳、天津、鄭州、長沙、西安、南昌、蘭州、長春、烏魯木齊、海口)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文件,這些知識產權法院/法庭一般都會跨區管轄所在省市的專利侵權一審案件。因而,目前專利侵權案件由以下法院管轄:
對于已經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法庭的省市、自治區,其專利侵權一審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法庭負責
對于尚未設立知識產權法院/法庭的省市、自治區,其專利侵權一審案件仍由原先具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負責
專利侵權案件的管轄,與案件的標的額也有關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的司法解釋,目前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訴訟標的額上限調整為50億元人民幣,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億元以上或者其他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因而,只要訴訟標的額不超過50億元,專利侵權案件仍由上述具有管轄權的知識產權法院/法庭,或者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9]14號)
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訴訟標的額上限原則上為50億元(人民幣),訴訟標的額下限繼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0]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5]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明確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以及歸口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7]359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調整部分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8]13號)等文件執行。
二、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億元(人民幣)以上(包含本數)或者其他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民事訴訟法規定,上訴案件由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審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上訴權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2019年1月1日起,對于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二審案件,統一歸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的二審仍由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釋〔2018〕22號)
第二條 知識產權法庭審理下列案件:
(一)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第一審民事案件判決、裁定而提起上訴的案件;
(二)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授權確權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判決、裁定而提起上訴的案件;
(三)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對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行政處罰等作出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判決、裁定而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本條第一、二、三項所稱第一審民事和行政案件;
(五)對本條第一、二、三項所稱第一審案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依法申請再審、抗訴、再審等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案件;
(六)本條第一、二、三項所稱第一審案件管轄權爭議,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報請延長審限等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知識產權法庭審理的其他案件。
第十二條 本規定第二條第一、二、三項所稱第一審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決定,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當事人依法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復議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
二、地域管轄
民事訴訟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對于侵權糾紛案件,民事訴訟法又特別規定了侵權行為地法院也具有管轄權,其中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解釋》
第二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專利糾紛規定》明確了專利侵權案件中的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的含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 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被訴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
三、網絡銷售侵犯專利權產品案件的管轄
目前,很多專利侵權產品是在電商平臺銷售的,那么,對于這類案件的管轄,有兩個爭議點:
第一、專利權人住所地是否屬于侵權結果發生地?
第二、收貨地是否屬于侵權結果發生地?
3.1 專利權人住所地是否屬于侵權結果發生地?
有關第一個爭議問題,是因為《民事訴訟法解釋》對信息網絡侵權案件的管轄有特殊規定。因為信息網絡侵權的特殊性,民事訴訟法突破了“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轄原則,將被侵權人住所地認定為侵權結果發生地,被侵權人一般是原告,這樣,原告住所地法院也具有了信息網絡侵權案件的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解釋》
第二十五條 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那么,對于在網絡上銷售侵犯專利權的產品,是否屬于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呢?如果屬于的話,被侵權人,即專利權人所在地的法院也具有管轄權,這對專利權人顯然是非常有利的。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通過(2016)最高法民申731號案件,已經確認《民事訴訟法解釋》 第二十五條的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具有特定含義,在網絡上銷售專利侵權產品不屬于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因而,被侵權人,即專利權人住所地不具有管轄權。
案號:(2016)最高法民申731號
案情簡介:
北京萬象博眾系統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萬象博眾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稱:北京萬象博眾公司發現廊坊市德泰開關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廊坊德泰公司)未經其許可,生產、許諾銷售、銷售侵害北京萬象博眾公司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以下簡稱被訴侵權產品),并通過淘寶網進行網絡銷售和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故其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廊坊德泰公司停止被訴侵權行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淘寶公司)立即刪除所有被訴侵權產品信息,并要求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 000元及合理開支12 870元。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京知民立初字第2454號民事裁定書,以受訴法院無管轄權為由,裁定對北京萬象博眾公司的起訴不予受理。裁定作出后,北京萬象博眾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6)京民終4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北京萬象博眾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73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北京萬象博眾公司的再審申請。
裁判要旨:
本案中,被告廊坊德泰公司、浙江淘寶公司的住所地分別位于河北省、浙江省,不屬于一審法院管轄范圍。北京萬象博眾公司起訴時提交了公證書等初步證據,以證明廊坊德泰公司通過淘寶網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但上述證據無法證明北京市系侵權行為地或銷售地,無法證明一審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北京萬象博眾公司上訴主張本案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確定管轄,北京市作為北京萬象博眾公司住所地,是侵權結果發生地,一審法院作為侵權行為地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該條規定中的“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具有特定含義,主要指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其侵權對象,如作品、商標、宣傳內容等往往存在于網絡環境下,因下載、鏈接等網絡行為而發生。本案系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相關被訴侵權行為并非上述規定所指的“信息網絡侵權行為”,故本案不應適用上述規定。一審法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
3.2 收貨地是否屬于侵權結果發生地?
在上訴人寧波奧克斯空調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一審被告廣州晶東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案(以下簡稱“奧克斯空調”專利侵權糾紛管轄權異議案)【(2018)最高法民轄終9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的銷售行為地原則上包括不以網絡購買者的意志為轉移的網絡銷售商主要經營地、被訴侵權產品儲藏地、發貨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但網絡購買方可以隨意選擇的網絡購物收貨地通常不宜作為網絡銷售行為地。
四、共同訴訟的管轄
專利侵權訴訟,被告一般包括專利侵權產品的制造者和銷售者,但是,很多案件中制造者和銷售者并不屬于共同侵權,客觀上不存在共同的侵權行為,主觀上不存在共同侵權的故意或意思聯絡。因此,專利權人在一個案件中同時起訴制造者和銷售者,如果按照民事訴訟法關于共同訴訟管轄的規定,法院如果要合并審理,需要經過制造者和銷售者的同意。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但是,《專利糾紛規定》對此種情況有特別規定,對于專利侵權案件,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專利糾紛規定》
第六條 原告僅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銷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者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在前述“奧克斯空調”專利侵權糾紛管轄權異議案【(2018)最高法民轄終93號】中指出,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如果專利權人將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商和銷售商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基于訴訟標的的同一性以及防止判決沖突、保護當事人利益等政策原因,該訴訟構成一種特殊的必要共同訴訟。對于此類必要共同訴訟,一旦原告選擇在同一案件中對多個被告共同起訴,法院仍可以合并審理而無需征得被告的同意。
裁判文書摘錄:
奧克斯公司主張,奧克斯公司與廣州晶東公司不屬于共同侵權,即便假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對于廣州晶東公司具有管轄權,亦不能由此獲得對于奧克斯公司的管轄權。奧克斯公司的該上訴主張實質提出了格力公司將奧克斯公司與廣州晶東公司作為本案共同被告是否構成必要共同訴訟的問題。本院已經闡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廣州晶東公司的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獲得單獨針對廣州晶東公司的本案糾紛管轄權。根據奧克斯公司的上訴主張,仍需要進一步闡明奧克斯公司與廣州晶東公司作為共同被告是否構成必要共同訴訟。
對此,本院分析如下:第一,在侵權糾紛領域,多個被訴行為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時可以基于訴訟標的的同一性構成必要共同訴訟,但是必要共同訴訟的范圍并不限于基于共同侵權形成的共同訴訟。在多個被訴行為人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時,仍可以基于訴訟標的的同一性以及防止判決沖突、保護當事人利益等政策原因構成必要共同訴訟。對于后一類必要共同訴訟,一旦原告選擇在同一案件中對多個被告共同起訴,法院仍可以合并審理而無需征得被告的同意。當然,如果原告選擇對多個被告分別起訴,法院并不必然需要在特定訴訟中追加其他關聯主體參與訴訟。
第二,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如果專利權人將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商和銷售商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該訴訟可以構成后一類必要共同訴訟。原因在于:首先,訴訟標的的同一性。專利權人將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商和銷售商作為共同被告時,盡管制造商和銷售商分別實施了不同的侵權行為,但是其侵權行為密切關聯。被訴侵權產品制造商制造并售出被訴侵權產品后,下游銷售商的銷售行為屬于制造商制造、銷售行為的自然延伸。兩者針對的被訴侵權產品相同,均以同一被訴侵權產品落入專利保護范圍為基礎,且侵權結果部分重疊,從而形成了部分相同的訴訟標的。其次,防止裁判沖突的政策考慮。由于針對被訴侵權產品制造商和銷售商的訴訟均以同一被訴侵權產品落入專利保護范圍為主要訴訟標的,將兩者作為共同被告一并予以審理,可以有效防止或者減少裁判沖突的可能性。再次,經濟效果的政策考慮。將針對被訴侵權產品制造商和銷售商的訴訟作為必要共同訴訟一并予以審理,既可以避免專利權人分別起訴制造商和銷售商時可能造成的雙重得利,又可以適度減輕專利權人的維權成本、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以及法院的審理成本。最后,這類必要共同訴訟具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原告僅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共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這一規定事實上已經將針對制造者與銷售者作為共同被告的訴訟作為后一類必要共同訴訟予以對待。本案中,奧克斯公司系被訴15款侵權產品的制造商,廣州晶東公司系被訴15款侵權產品的銷售商,格力公司將制造商奧克斯公司和銷售商廣州晶東公司一并作為共同被告,構成后一類必要共同訴訟。銷售商廣州晶東公司的被告住所地和銷售地法院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五、管轄權異議審查的法律標準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實務中,管轄權異議可以為被告爭取應訴時間,因而大部分案件的被告都會提起管轄權異議。但是,有些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制度,拖延案件時間,也消耗了司法資源,這也是導致專利侵權案件“周期長”問題的重要原因。
管轄權異議的審查標準是實務中容易引發爭議的另一個問題,因為管轄權異議階段法院并不進行實體審查,但是,對于如果對于是否侵權、具體侵權行為等不進行實體認定,實際上又很難確認原告起訴地是否具有管轄權。
對于管轄權異議案件審查的法律標準,在上訴人蘋果電子產品商貿(北京)有限公司、蘋果電腦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蘋果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管轄權異議案【(2018)最高法民轄終77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管轄權異議案件中,原則上只需審理與建立案件管轄連接點相關的事實。如果與建立管轄連接點相關的事實同時涉及案件實體爭議內容的,只需審查案件初步證據是否能夠證成一個可爭辯的管轄連接點事實即可,一般不對案件實體爭議內容作出明確認定。
裁判文書摘錄:
第一,關于管轄權異議審查的法律標準。為解決上述爭議,首先需要確定管轄權異議案件審查的法律標準。管轄權異議案件解決的是受訴法院對案件有無管轄權的問題,并未進入案件的實體審理。因此,在管轄權異議階段,原則上只需審理與建立案件管轄連接點相關的事實。如果與建立管轄連接點相關的事實同時涉及案件實體爭議內容的,只需審查案件初步證據是否能夠證成一個可爭辯的管轄連接點事實即可,一般不對案件實體爭議內容作出明確認定。具體到本案,三被上訴人蘋果電子北京公司、蘋果電腦上海公司、蘋果貿易上海公司的被訴侵權行為是否可能構成共同侵權這一待證事實,是高通公司主張的與管轄連接點相關的事實,同時也涉及到本案的侵權定性和民事責任劃分,屬于應在本案實體審理程序中最終確定的內容。在這種情況下,考慮到管轄權異議程序和實體審理程序不同的職能定位,在管轄權異議審理階段,只需審查高通公司提供的三上訴人構成共同侵權的初步證據是否足以證成一個可爭辯的共同侵權行為,至于是否最終構成共同侵權則應留待案件實體審理階段解決。
第二,關于高通公司提供的三上訴人構成共同侵權的初步證據是否足以證成一個可爭辯的共同侵權行為。首先,關于三上訴人各自的業務分工。根據本案現有證據,蘋果電腦上海公司系被訴侵權產品的總經銷商并負責進口被訴侵權產品,蘋果電子北京公司和蘋果貿易上海公司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均來自于蘋果電腦上海公司。蘋果電子北京公司和蘋果貿易上海公司對于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區域有明確的分工,即蘋果貿易上海公司負責在上海、江蘇和浙江經營蘋果專賣店,蘋果電子北京公司負責在除上述地域之外的中國其他地區經營蘋果專賣店。其次,關于被訴銷售行為的關聯性。根據高通公司一審提供的購買被訴侵權產品的公證書,高通公司向蘋果電子北京公司和蘋果貿易上海公司購買被訴侵權產品時,兩公司出具的付款憑證上記載的銀聯商戶號一致。雖然依據現有證據尚不能確定該銀聯商戶號的具體主體,但至少可以證明兩公司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時所收款項的去向一致。再次,關于蘋果中國官方網站與三上訴人的關聯性。根據高通公司一審提供的證據,蘋果電子北京公司為www.apple.com/cn/網站的ICP備案主體,其應對網站內容負責。該網站為蘋果中國官方網站,其在線銷售和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并提供技術支持信息。該網站還列明了中國境內蘋果專賣店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其中包括蘋果貿易上海公司所屬蘋果專賣店的相關信息,且該網站也是蘋果貿易上海公司的相關用戶尋求技術支持信息的官方網站。最后,根據雙方都認可的事實,三上訴人屬于高層管理人員高度重合的關聯公司。綜合考慮上述證據和事實,可以初步證明,蘋果北京電子公司、蘋果電腦上海公司和蘋果貿易上海公司對于進口、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有相應的職責分工,蘋果電腦上海公司為被訴侵權產品的進口商和總經銷商,蘋果電子北京公司和蘋果貿易上海公司銷售被訴侵權產品時所收款項去向一致,三上訴人共用同一官方網站且高層管理人員高度重合。可見,本案現有證據能夠初步證明,三上訴人具有構成共同侵權的可能性,即高通公司提供的三上訴人構成共同侵權的初步證據已經足以證成一個可爭辯的共同侵權行為,至于最終是否構成共同侵權則有待通過實體審理確定。
綜上,一審法院以蘋果電子北京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同時考慮三上訴人之間被訴侵權行為的關聯性,認定其對本案具有管轄權正確。三上訴人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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