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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報告、匯算清繳報告、注銷清算報告如何 審計報告有哪些基本內容

    當企業進行某一項特殊變動時,財務總會提醒需要出具某類報告,例如審計報告、匯算清繳報告、注銷清算報告等等。在一些列的報告中,哪一些報告是必須做的?什么時候出具什么報...

    審計報告、匯算清繳報告、注銷清算報告如何區分?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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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企業進行某一項特殊變動時,財務總會提醒需要出具某類報告,例如審計報告、匯算清繳報告、注銷清算報告等等。在一些列的報告中,哪一些報告是必須做的?什么時候出具什么報告?這些報告到底是有何作用的?作為一個企業老板,估計現在對這些五花八門的報告還是一知半解或者懵逼的。


    那如何區分審計報告、匯算清繳報告、注銷清算報告呢?


    一、審計報告

    指注冊會計師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說白了就是一份證明被審計單位這個財務報告里說的都是真的書面文件。審計報告可能只有一頁紙或者幾頁紙,但是背后卻有幾十箱的底稿和會計資料。


    那么什么情況下需要出具審計報告呢?以前很多類型的公司都需要出具審計報告,因為根據財務制度,公司每年都需要審計報價,對一年的賬進行審計。但是現在都免去了,只有外資企業、代表處、民間協會,這些團年年審需要出具審計報告,其它的公司除了有具體用途,例如:貸款、開股東大會、招標擔保等等,都需要出具審計報告,其它的沒有強制要出審計報告。


    二、匯算清繳報告

    指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后在規定的時間內,依照相關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的所得稅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說白了就是對企業一年內的企業所得稅進行匯算。也不是所有的企業都需要出具匯算清繳報告的,所以建議以下幾種類型的公司都出具匯算清繳報告:

    1、一般納稅人企業

    2、年度營業額超過100萬的企業

    3、連續虧損額的企業或當年虧損超過5萬的企業

    4、享受退稅

    5、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

    6、當年虧損且要將虧損額轉到下年度彌補的企業

    7、房地產企業

    8、稅局通知需要出具匯算清繳的企業

    9、想對降低稅務風險,對企業所得稅進行自查的企業

    因為這些企業被查賬的概率較高,等到被查了才出報告就來不及了,所以年度匯算報告一定要出。那出具了匯算清繳報告有哪些好處呢?由專業的稅務人員對企業財務情況提出合理建議和意見,規避財務漏洞。還可以轉嫁財務風險,減少稅務部門的查賬風險。


    三、注銷清算報告

    指公司由于各種原因終止經營或企業破產的時候,對其債務債權的清償、資產變現、清算期間的收益、支出等作出審計和鑒證。說到這個清算報告,要注銷公司的老板都不會陌生。想要進行稅務注銷,除了要三年內的賬本、報稅資料外,還需要提供企業清算報告。


    那這三者又有什么區別呢?

    審計報告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且可以全國通用的。而匯算清繳報告和注銷清算報告是由稅務師事務所出具,且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稅審報告則有地方保護性。


    以上文章來自于專注做工商財稅、虛擬辦公室10年的歐西創業(38036969.com),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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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報告有哪些基本內容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要素:(1)標題;(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5)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6)審計意見段;(7)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8)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9)報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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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報告是指審計人員根據有關規范的要求,在對約定事項實施必要的實際程序后出具的,用于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 一、標準審計報告的基本要素 標準審計報告的基本要素(九個基本要素) 1.標題(1-標題); 2.收件人(2-收件人); 3.引言段(3-引言段); 4.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段(4-責任段); 5.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5-責任段); 6.審計意見段(6-審計意見段); 7.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7-簽名和蓋章); 8.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和蓋章(8-名稱、地址和蓋章); 9.報告日期(9-報告日期)。 二、審計報告日期 1.審計報告日不應早于注冊會計師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包括管理層認可對財務報表的責任且已批準財務報表的證據),并在此基礎上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的日期。 2.確定審計報告日期應考慮的條件 (1)構成整套財務報表的所有報表(包括相關附注)已編制完成; (2)被審計單位的董事會、管理層或類似機構已經認可其對財務報表負責。 3.審計報告日期的確定 (1)注冊會計師在正式簽署審計報告前,通常把審計報告草稿和已審計財務報表草稿一同提交給管理層; (2)如果管理層批準并簽署已審計財務報表,注冊會計師即可簽署審計報告; (3)注冊會計師簽署審計報告的日期通常與管理層簽署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日期為同一天,或晚于管理層簽署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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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然是會計師事務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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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權威解讀!3月1日起,揚州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新規實施!這些變化你要知道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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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揚州市最新修訂的《揚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揚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和《揚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將于2019年3月1日起頒布實施,原三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今天上午9點30分

    揚州市住房公積金中心

    召開新聞發布會

    對新出臺即將實施三個辦法

    (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提取管理辦法和貸款管理辦法)

    進行了解讀




    《揚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政策解讀



    01

    《繳存辦法》制定目的

    原《揚州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繳存管理實施細則》由市公積金管委會二屆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11年3月18日印發實施。《繳存細則》實施以來,我市的社會經濟形勢發生了深刻變化,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也面臨許多新的情況。一是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提出了“推進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面,將農業轉移人口納入覆蓋范圍,鼓勵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存”等要求。十九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新市民住房問題。因此,發展住房公積金自愿繳存,支持以新市民為代表的更多群體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是本次修訂的主要目的之一。二是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了“三去一降一補”五大結構性改革任務,國家住建部、省住建廳多次出臺政策文件,要求進一步為企業減負、降成本。因此,明確企業單位在5%-12%區間自主選擇繳存比例,進一步規范和簡化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審批程序,也是本次修訂的主要目的之一。三是自原《繳存細則》實施以來,中心結合情況變化以及工作實踐,也陸續制定、實施了一些更加符合實際的政策措施,如出臺港澳臺在揚就業人員繳存辦法,轉發和下發貫徹“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和“階段性為企業減負、降成本”等重要文件。此外,隨著省、市“放管服”改革的不斷深入,住房公積金不見面審批(服務)工作不斷推進,網上繳存業務正在快速發展,目前我市有近200家單位已開通了網上繳存業務,而有關網上繳存的相關規定亟待完善。因此,梳理和整合繳存相關政策規定、進一步規范和簡化業務流程、補充制定網上繳存相關規定,也是本次修訂的主要目的之一。


    02

    《繳存辦法》主要內容


    共6章42條,包括總則,繳存,賬戶設立、變更、轉移、封存、啟封及注銷,網上繳存,監督,附則。


    03

    《繳存辦法》

    與現行規定相比的主要變化


    繳存范圍(第六條):

    1、繳存單位范圍新增“外國及港澳臺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社團常駐本市代表機構”。


    2、將在本市穩定就業的外籍人員以及港澳臺人員納入繳存對象。規定:與本市單位建立和形成勞動關系,且取得《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臺港澳居民居住證》等證件的外籍人員以及港澳臺人員,所在單位和個人可以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3、明確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繳存主體。規定: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承擔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用工單位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費用。


    4、新增支持“優秀人才”的繳存政策。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優秀人才,單位可按本市最高繳存基數和比例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


    5、規定:個人自愿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所涉相關稅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執行。


    6、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繳存基數(第七條):

    1、為準確表述,規定:職工工資總額的組成按照國家統計局的規定執行(1990年1月國家統計局第1號令)。


    2、規定:個人繳存者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其自行申報,并符合本辦法上、下限規定。


    繳存比例(第八條):

    1、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分別為5-12%。即單位可以在5-12%區間自主選擇繳存比例,低于5%的,需要履行降低繳存比例審批程序;行政、事業單位仍執行12%繳存比例。


    2、個人繳存者的繳存比例由其自行申報,繳存比例為10-24%。


    月繳存額(第九條):

    對一些特殊情形,加以明確規定:


    1、規定:職工退工當月工作時間滿半個月的,單位應當為其按上月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即職工離職的當月,當月工作時間滿半個月的,單位應為其繳納全月住房公積金;未滿半個月的,離職當月的住房公積金是否繳存,由單位與職工自行協商決定。


    2、規定:對部分實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職工,因無法統計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單位可以申請按與職工協商確定的月繳存工資基數繳存,所確定的月繳存工資基數應當符合本辦法上、下限規定。


    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 (第十三條):

    1、為進一步規范和簡化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的審批程序,按照建金[2018]45號《關于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精神,由市公積金管委會授權市公積金中心審批單位提出的降比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的申請。


    2、明確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的條件和手續材料。即連續虧損6個月及以上且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至規定下限以下或緩繳。市公積金中心按照授權辦理審批,并報市公積金管委會。


    3、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的,需提供的材料有: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審批表;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決議(職工大會)或工會決議;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上一年及本期財務報表截止日的審計報告。


    4、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的材料有: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審批表;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決議(職工大會)或工會決議;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前兩年及本期財務報表截止日的審計報告。


    5、對單位降低繳存比例至規定下限以下或緩繳的期限做出規定,即降比和緩繳的期限不超過一年,期滿后,單位應當恢復正常繳存比例或恢復正常繳存,仍需要繼續降比或緩繳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重新辦理申請手續。單位效益好轉后,還應當為職工補繳降比或緩繳期間少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賬務調整(第十五條):

    為加強財務管理,規范賬務調整行為,新增“賬務調整”條款,明確辦理賬務調整的類型和程序。


    有效憑證和繳存證明(第十六條):

    為更好的服務繳存職工,新增“有效憑證和繳存證明”條款,即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因申請異地貸款等需要的,可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已在本市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且正常繳存的單位因擬上市、融資或審計等需要的,可向市公積金中心申請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個人賬戶設立(第十九條):

    新增外籍、港澳臺人員和個人繳存者的個人賬戶設立辦法。單位為職工辦理個人賬戶設立手續時,職工為外籍人員的,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職工為港澳臺居民的,提供《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個人繳存者持身份證、戶口簿、房屋權屬證書(或暫住證)和本地社會保險近一年繳納明細材料到所在轄區分支機構申請個人繳存。審核通過后,填寫《揚州市個人繳存者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申請(登記)表》,并簽訂《個人繳存者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協議》。


    賬戶轉移(第二十二條):

    按照住建部關于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異地轉移接續文件要求,新增“轉移接續”條款內容,規定了“轉入”和“轉出”兩種類型異地轉移接續業務的條件和辦理流程。


    1、職工勞動關系由外省市調入本市單位工作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后,市公積金中心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為職工辦理賬戶信息和資金的轉移。職工提供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聯系函》下列資料到所在轄區分支機構申請辦理。


    2、職工由本市調往外省市工作,已與外省市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在本市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含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且個人賬戶未凍結的,可向外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將在本市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轉移至外省市。


    職工賬戶并戶(第二十三條):

    按照上級主管部門以及內控審計要求,加強多賬戶合并要求,規定“住房公積金一人一戶”。自2017年7月1日,新住房公積金業務系統上線以來,已在系統開設個人賬戶的職工原則上不能再另設新戶,應將已開設的原個人賬戶轉移至新單位。


    同時規定:在同一單位內的一個職工有多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應當辦理個人賬戶合并手續;一個職工在多個單位有住房公積金賬戶的,應當先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手續,待轉移至同一單位后,再辦理個人賬戶合并手續。并戶賬戶和被并賬戶職工姓名和身份證信息完全一致的,分支機構可直接辦理并戶;信息不一致的,職工或單位應當提供相關材料,先辦理職工個人賬戶信息變更手續,再辦理賬戶合并手續。


    網上繳存(第四章):

    為加快推進中心網上業務辦理,著力推進住房公積金不見面審批(服務)工作,補充和完善網上繳存相關規定。明確了網上繳存業務開展原則、審核標準和監督管理。


    單位開通網上繳存的手續:單位授權委托書;《揚州市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開通申請表》;網上業務操作員身份證;《揚州市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服務協議》。


    監督(第五章):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和監督,切實保護職工合法權益,補充完善相關條款:


    1、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加強對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單位不依法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逾期不繳住房公積金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等行為,市公積金中心應當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揚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等規定予以處理。


    2、參照勞動仲裁相關規定,調整了住房公積金申請補繳的時效。規定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申請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原“細則”為6個月)向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3、對于違規辦理繳存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依情節嚴重程度分別實施懲戒。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時弄虛作假的,市公積金中心依法將單位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并納入征信系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職能機關處理。


    4、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市財政、審計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揚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政策解讀


    01

    《貸款辦法》制定目的


    《揚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實施細則》由市公積金管委會二屆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于2010年3月23日印發實施。《貸款細則》實施以來,國家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政策和我市房地產市場環境不斷變化。一是黨的十九大提出了“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堅持“房住不炒”不動搖,繼續深化住房公積金使用供給側改革,圍繞在滿足剛性住房需求的基礎上,把握好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的尺度原則,支持和促進繳存職工剛需型住房消費,是本次修訂的主要目的之一。二是自原《貸款細則》實施以來,中心結合上級要求以及工作實踐,陸續出臺過一些政策措施,如: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和管理環節操作“三直接”等文件,因此,梳理和整合貸款業務相關政策規定,進一步加強貸款業務全流程管理,也是本次修訂的主要目的之一。三是近年來,住房公積金騙貸的現象也時有發生,給住房公積金管理帶來一定的風險,影響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安全。加強貸款風險防控,引入貸款征信審查機制,打擊騙貸違法行為,制定相應的失信、違規、違法行為的懲戒機制也是本次修訂的主要目的之一。基于上述目的,為確保我市公積金貸款管理的規范運作,防范貸款風險,提升貸款服務效能,更好地體現國家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及適應我市房地產市場環境的變化,公積金中心在充分調研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新的《貸款辦法》。


    02

    《貸款辦法》主要內容


    共11章56條,包括總則,貸款對象與條件,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貸款程序,貸款材料,貸款擔保,貸款償還,合同的變更和終止,貸后管理,監督,附則。


    03

    《貸款辦法》

    與現行規定相比的主要變化


    總則:

    為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所提出的“建立公開規范的住房公積金制度”要求,規定公積金貸款發放和管理環節操作應當嚴格遵照市委、市政府“三直接”的規范要求(第五條);公積金貸款實行“存貸掛鉤、互助互濟、利率法定”的原則(第七條);借款人申請辦理公積金貸款應當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依法合規”的原則(第八條);公積金貸款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高效便民、風險可控”的原則(第九條)。


    貸款對象:

    規定公積金貸款的對象為按時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且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有6個月(含)以上繳存余額,繳存狀態為正常的職工。職工因工作調動或勞動就業關系變化,申請貸款時,近6個月內,賬戶欠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不得超過3個月(第十條)。由于我市住房公積金個貸比率(目前為95%)遠超部、省警戒線(85%),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本市購買自主住房申請貸款的,暫不受理。待資金流動情況允許后,適時調整。



    貸款條件:

    為貫徹黨的十九大所提出的“房住不炒”精神,適應國家和我市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政策,借款人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第十一條):

    1、符合上級及本市出臺的調控政策規定;

    2、持有合法的身份(居住)證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具有穩定合法的經濟收入來源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與還貸意愿;

    4、借款人及配偶沒有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債務或者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償還的其他債務;

    5、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購銷合同》(買賣契約)或者職能部門批準的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手續;

    6、已支付不低于規定比例的首付款;

    7、能夠提供市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

    8、符合市公積金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予貸款的情節:

    為加強貸前審查,防控貸款風險,規定借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第十三條):

    1、已辦理過公積金貸款尚未還清貸款本息的;

    2、為他人提供公積金貸款擔保尚未解除責任的;

    3、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個人信用報告存在嚴重不良記錄的;

    4、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5、存在提供虛假資料、虛假承諾等情形的;

    6、最近10年內因以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租賃等手段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被市公積金中心納入個人嚴重失信行為名單的,或者最近10年內因以欺騙手段違法獲得公積金貸款被納入市公積金中心個人嚴重失信行為名單的;

    7、申請貸款時單位欠繳緩繳狀態3個月(含)以上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處于封存狀態的;

    8、申請貸款時所購住房房款已全部付清的;

    9、直系親屬之間房屋買賣的;

    10、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管理情形的。



    • 發表于 2020-11-18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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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類: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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