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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曾撰文指出《審計報告》不能作為書證使用,同時也指出《審計報告》存在不能作為法定證據使用的情形。但是司法實踐中,仍有法院將《審計報告》作為鑒定意見采納和辯護律師將其參照鑒定意見質證。筆者認為,在《審計報告》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前提下,不能一概認為屬于鑒定意見來認定案件事實,需要根據具體情形加以甄別并質證。據此,《審計報告》存在著作為專家證言和作為鑒定意見質證的兩種情形。
一、作為專家證言質證
當偵查機關并未按照鑒定程序委托進行審計(如未出具鑒定聘請書,未將鑒定意見告知案件當事人),此時則不能參考鑒定意見予以質證。而應將《審計報告》認為是一種特殊的證人證言,即專家證言予以質證。此種情形下的《審計報告》不能參考鑒定意見質證,是因為其與鑒定意見相差甚遠,司法實踐也不認可《審計報告》是鑒定意見。
如:福建省古田縣人民法院作出的黃某詐騙案一審判決書【(2013)古刑初字第274號】,認為,控方指控被告人黃某詐騙的主要證據就是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該審計報告不僅不是司法會計鑒定,依法不能作為案件的鑒定結論,而且沒有考慮被告人黃某偷漏納稅部分和實際補貼情況,不能客觀地反映案件的真實情況,因此控方指控被告人黃某詐騙金額不能予以采信。
筆者認為《審計報告》不能參考鑒定意見質證有更深層次的理由:
其一,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依據的是審計程序規范與標準,而非司法鑒定規范與標準。《審計報告》由偵查機關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出具,被應用于刑事訴訟之中,若將其作為鑒定意見,理應與鑒定人一樣按照司法鑒定規范與標準進行審計活動。然而,現實情況是《審計報告》經常按照審計規范和準則進行,有的注冊會計師在出具的《審計報告》指明適用的是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更準確的說,適用的是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體系中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之所以會引用該標準,原因在于《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五十八條規定, 注冊會計師執行司法訴訟中涉及會計、審計、稅務或其他事項的鑒定業務,除有特定要求者外,應當參照本準則辦理。
然而這條規定會導致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時完全脫離刑事訴訟規范與標準,如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注冊會計師有權自行調查、獲取證據,這相當于注冊會計師可以代替刑事偵查去獲取檢材,這決定是不允許的,即使是鑒定意見,其檢材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因此,一份不按照刑事訴訟法律規范進行的《審計報告》,如何能將其與鑒定意見相提并論。
其二,注冊會計師從事審計活動,要求在執行會計、審計鑒定業務時參照以審計標準為主要內容的鑒證準則辦理,混淆了社會調查活動與司法訴訟活動。鑒證準則適用于單位、企業的歷史財務信息審計,反映被審計單位過去一段時間內發生的經濟事項,或者過去某一時點的經濟狀況或情況,目的在于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信息是否真實可靠,值得第三方信賴。而鑒定意見是需要通過對專業問題的分析查明案件事實,比如,通過對涉案主體的財務會計問題進行鑒定,來查明涉案金額的多少。于朝老師曾以《病歷》舉例。一個人若在醫院死亡,通常死因會體現在在《病歷》之中,但若其死亡涉及刑事案件,偵查機關則會在偵查中啟動法醫學病理鑒定,從醫學角度收集死因的司法鑒定意見,不會直接采用《病歷》中關于死亡原因的結論性意見。此時病歷記載的結論性意見與審計意見具有相通性,其內容都是訴訟以外的社會調查結果。
其三,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采用的是一套針對財務報表審計的標準,而非司法鑒定標準。如此會導致《審計報告》完全只是現金流水的統計,難以通過財務會計資料反映整體財務狀況,無法對涉案金額出具明確的審計意見。此種情況的產生,本質上是因為《審計報告》不在于查明案情,也不在于發現財務會計信息,而是為了說明被審計單位根據財務會計信息制作的財務報表是否具有可理解性、相關性、可靠性和可比性。
如山東省曲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豐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審刑事判決書【(2019)魯0881刑初248號】: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問題,由于客觀上存在資料不完整及缺乏連續性等缺陷,專項審計報告亦未能全面客觀反映整體財務狀況,因此,本院未完全采納該審計結論。
其實,審計主體未按照鑒定程序形成的《審計報告》根本就不可能具備鑒定意見的屬性,也不能要求《審計報告》的出具主體按照鑒定意見的標準進行鑒定,如果以鑒定意見的標準去衡量此時的《審計報告》,那么其不可能作為定案依據,因為根本就不會存在鑒定意見標準上的《審計報告》。如果存在,那就是鑒定意見而非《審計報告》。
基于此,筆者將《審計報告》定位于專家證言,一方面因為《審計報告》是注冊會計師發表對財務會計事實意見的物質載體,作用在于增強財務會計事實的可信度。另一方面是因為具有實踐意義。實踐中辯護律師可以向法院申請注冊會計師出庭,通過對其發問來查明案件事實;同時可以削弱《審計報告》的證明力,因為專家證言并非法定訴訟證據,其只能作為定案的參考。只要有其他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則不能將《審計報告》作為定案依據。只要《審計報告》與涉案其他證據有矛盾之處,就不得作為參考證據。
如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人民法院關于姜某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9)魯1302刑初103號】指明:關于審計報告能否作為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依據的問題。經審理認為,審計報告不能單獨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但結合本案中相關書證、電子數據、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其他證據可以作為本案中對各被告人量刑的參考。
《審計報告》定位于專家證言,辯護律師的質證重點應轉移到其所收集的財務會計資料等書證,而非針對《審計報告》本身進行質證。因為《審計報告》的可信度取決于財務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與關聯性。也就是說,注冊會計師根據財務會計資料做出的證明案件事實的證言,無論財務會計資料是否可靠,真實,都不需要對其負責,《審計報告》中的免責聲明就是例證。因此,作為專家證言的《審計報告》的質證重點在于所依據的銀行結算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財務會計資料的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層面。
二、作為鑒定意見質證
如果《審計報告》是按照鑒定程序且是按照司法鑒定標準形成的或者已經被辦案機關作為鑒定意見予以出示,則應以鑒定意見質證(鑒定意見的質證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十四條、八十五條進行,筆者不再闡述)。之所以如此處理,一方面是因為此時的《審計報告》已經具備了鑒定意見的實質,只是其形式沒有采用鑒定文書而已。另一方面,是出于便利之策,辦案人員已經明卻《審計報告》是鑒定意見,那么就不會出現證據屬性不明,能夠避免辯方認為是鑒定意見,控方認為不是鑒定意見的局面,進而能夠在同一軌道上充分的質證。
綜上,由辦案機關委托第三方主體出具的《審計報告》經常出現在司法實務中,而辦案機關往往會不加甄別的將其作為證據采信,這不僅會導致錯誤的認定案件事實,還會違反刑事訴訟證據規則。因此,辦案人員以及辯護律師應當準確識別《審計報告》的證據屬性,在此基礎上有針對性地進行質證,進而將不符合刑事訴訟證據標準的證據材料排除在刑事訴訟體系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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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審計收費通常采用基本收費+追加收費兩部分組成,基本收費一般定為建設單位送審總造價的0.1--0.3%左右,追加收費一般定為中價機構審減金額的4--9%左右。 審計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在工程投資中單獨列支(國家財務部有相關規定)。 現在對工程審計收費標準,國家不做硬性規定,只是做指導價,具體價格可以與具體審計部門協商 但是在現在在聘請審計機構時或者簽訂建筑合同時,會同時約定核減比例超過一定比例后,超過部分比例部分應付的審計費由施工單位支付。防止施工單位與審計單位聯合舞弊。 急速通關計劃 ACCA全球私播課 大學生雇主直通車計劃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沖刺班 其他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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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審單位的需求量上再多加兩份。被審單位股東人數不同 會需要數量不同。當然股東太多也不可能每個股東一份。還有銀行、工商、稅務都需要。所以審計報告裝訂幾份沒有規定,關鍵看被審單位想要幾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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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會根據企業規模的大小和企業業務復雜的程度,來確定審計工作需要花多大的工作量,再決定多久能完成,一般小企業收費看企業的注冊資金(相當于起步價)來收取多少審計費用。 另外事務所的規模也決定了它價格的高低,小型事務所價格低廉,但質量參差不齊,大型事務所能夠保質保量,但價格較高(上市公司的年報中有審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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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般來說,公司審計的費用有以下標準。 1.2萬元以內的按基準價執行,不得下浮收。 1.2—3萬元的可以按基準價下浮15%,下浮后低于1.2萬元的按1.2萬元收。 3—5萬元的可以按基準價下浮20%,下浮后低于2.55萬元的按2.55萬元收。 5—8萬元的可以按基準價下浮30%,下浮后低于4萬元的按4萬元收。 8—12萬元的可以按基準價下浮40%,下浮后低于5.6萬元的按5.6萬元收。 12萬元以上的在不低于7.2萬元的前提下,自行協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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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授權,禁止轉載
近日
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
《關于貫徹落實市政府
廉政工作會議精神任務分工》的通知
通知對人們關心的諸多問題
都進行了詳細規定:
要求加快打通放權“最后一公里”;
加快推進不動產轉移登記“一次辦好”服務;
出臺實施獎優罰劣、多勞多得的薪酬分配辦法;
鐵面問責,嚴查“四風”新問題;
嚴查濫用職權、貪污賄賂、腐化墮落等行為;
同時還對公職人員黨風廉政建設
提出了明確要求
……
方方面面
都與臨沂人的生活息息相關!
一起來看下!
通知全文如下
市政府近期召開了廉政工作會議,會議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省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會議和市紀委十三屆三次全會部署要求,對政府系統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作出了安排部署。為切實抓好會議精神貫徹落實,根據部門職責,對會議提出的任務措施進行分解分工。各牽頭單位要主動擔當作為,狠抓推進落實;各責任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主動協作、密切配合。現就貫徹落實市政府廉政工作會議精神任務分工通知如下:
一
統一思想認識,切實增強抓好廉政建設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1
各級政府和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廉政建設的極端重要性,清醒看到當前面臨的復雜形勢和群眾的熱切期盼,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的有機統一,以嚴緊硬的標準和常抓不懈、久久為功的韌勁,進一步嚴肅政紀、嚴管政務、嚴懲腐敗,不斷開創廉政建設新局面。(責任單位: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
二
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
2
凡是國務院和省政府明令禁止、要求取消的事項,我市一律取消、絕不含糊;凡是國家沒有明文規定,我市自行設立的核準、備案、年檢等環節,一律取消;凡是其他市已下放且取得明顯成效的事項,要堅持拿來主義、一律下放;凡是其他市沒有下放,但我市已具備條件、試點成熟的,也一律下放。(牽頭單位:市編辦;責任單位: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
3
制定全市重點領域權力消減、下放事項清單,確保投資建設和生產經營領域消減事項不低于 80%。(牽頭單位:市編辦;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商務局、市住建局等有關部門單位)
4
對開發區這個新舊動能轉換主戰場,要堅持“下放是原則、不下放是例外”,應放盡放、徹底放權。年底前,除法律禁止和開發區明顯不具備承接條件的外,市級權力要全部下放到位,加快打通放權“最后一公里”,激發各類開發區的創新創業活力。(牽頭單位:市編辦、市政府法制辦;責任單位: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
5
創新開發區考評方式,對園區主要考核固定資產投資、產值、財稅收入等反映發展績效的指標,并根據園區發展績效確定薪酬總額。(牽頭單位:市商務局;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統計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等有關部門單位)
6
核準園區的區域邊界和主要指標等情況,為市委、市政府對開發區考評、確定薪酬總額提供科學依據。(牽頭單位:市商務局;責任單位:市統計局、市編辦、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等有關部門單位)
7
各開發區要大力推行職員制,按照職員薪酬與工作績效掛鉤的原則,出臺實施獎優罰劣、多勞多得的薪酬分配辦法,努力調動各方面干事創業的積極性。(牽頭單位:市商務局;責任單位: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財政局等有關部門單位)
8
各開發區以經濟發展為第一目標,找準職能定位、優化功能布局、創新體制機制,著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打造高質量發展的增長極和示范區。(責任單位:各開發區管委會)
9
完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公共服務目錄清單“四張清單”,明確責權邊界,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行使職權,切實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牽頭單位:市編辦;責任單位: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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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建立完善縣、市兩級隨機抽查信息化系統平臺,年底前把 12 個縣區和 47 個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市直單位,全部納入網上隨機抽查,進一步提高事中事后監管的針對性和時效性。(牽頭單位:市編辦;責任單位: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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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推動綜合執法與日常監管的無縫銜接,建立完善上下協調、權責對應的監管機制。(牽頭單位:市編辦、市政府法制辦;責任單位: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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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等涉及“一票否決”事項以及食品藥品安全檢查、上級統一安排的檢查外,對企業的檢查,堅持“無線索不檢查、無需求不打擾”。對同一事項實行同城一家檢查制度,避免多頭檢查。(責任單位: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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