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平易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該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跨越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平易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劃定景象之一的,經上一級人平易近法院核準,可以耽誤三個月;因特別環境還需要耽誤的,報請最高人平易近法院核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第1條目和第2條目有劃定:
人平易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平易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較審理刻日。
人平易近查察院彌補偵查的案件,彌補偵查完畢移送人平易近法院后,人平易近法院從頭計較審理刻日。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人平易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刻日,被告人被羈押的,合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條目、第二條目的劃定;未被羈押的,該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十四條:
合用簡略單純法式審理的案件,人平易近法院該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跨越三年的,可以耽誤至一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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