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斷工齡是一種將工作人員推標的目的社會的體例。最早是鼎新開放初期呈現的。也就是顛末工作人員和雇傭方兩邊協商好,按照工資程度及相關事項將工作人員的工資一次性付清而解除該員工與雇傭方雇傭關系的一種方式。
可是按今朝的法令來說,買斷工齡的行為是違法的。在一些特別環境下,可以經由過程買斷工齡解決問題,前提是兩邊協商好且上報有關部分請求核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單元該當標的目的勞動者付出經濟抵償(俗稱買斷工齡):
(一)勞動者遵照本法第三十八條劃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元遵照本法第三十六條劃定標的目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元遵照本法第四十條劃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元遵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條目劃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元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商定前提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分歧意續訂的景象外,
遵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劃定終止固按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遵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劃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令、行政律例劃定的其他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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