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爭議的人必需是商標注冊人,并且其商標注冊的日期先于被爭議人商標注冊的日期;
2.爭議的兩個注冊商標審定的商品必需是同種商品或近似商品,且核準的圖形、文字或其組合必需是不異或者是近似的;
3.申請人應自被爭議商標經核準注冊之日起五年內,標的目的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心猿意馬;但對惡意注冊的,馳譽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候限制。
申請人須依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劃定,標的目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注冊商標爭議裁心猿意馬申請書》一式兩份,提出爭議來由。
商標評審委員會將《注冊商標爭議裁心猿意馬申請書》副本交被爭議人,并期限答辯。答辯以書面形式進行。需要時,可以要求爭議當事人兩邊公開答辯。
商標評審委員會充實聽取當事人兩邊的來由和事實,依據事實和法令劃定作出裁心猿意馬。爭議來由當作立,撤銷被爭議的商標;爭議來由不克不及當作立,維持被爭議的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終局決議,以書面形式送達爭議兩邊和商標局。撤銷商標的,被爭議人期限交回《商標注冊證》,由商標局打點手續,并予通知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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