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院的審判程序是公平公正的,因此,只會根據事實和證據來判決案子,官司沒有絕對的輸贏,因此,在法庭開庭審理的時候,原被告雙方都有辯論的權利,至于法官如何采信,那要根據證據來定論。
一般一審程序如果適用簡易程序的話,會由審判員獨任審理,當事人如果不服一審判決,可以在收到一審判決書15個工作日內,向原審法院提交上訴狀,然后由原審法院轉遞所屬地區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上訴的前提是要有新的充分的證據和理由,如果理由不夠充分,不足以推翻原有的判決,判決還是會維持原判,如果有充分的證據可以推翻原判決的,法官會改判。
如果沒有新的證據,但是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當中有失公平公正,甚至存在程序違規的情況下,可以向上一級法院上訴,上訴成立的話,會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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