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但正當防衛是有限度的,如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話,需要負刑事責任,但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注意打架斗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斗毆,一方先動手,后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和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屬于防衛過當要負法律責任。
僅代表個人觀點,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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