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獄法》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相關規定可以會見家屬和監護人。原則上只有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可以探監。
探監時間一般為每月一次,每次半小時—1小時,有特殊情況者可增加會面時間或次數。
如果罪犯有會面需求,也可以向監獄提出申請,會見人會按照規定日期來探望。
探監時,會見人需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等能證明自己和罪犯關系的證件,經過監獄干警審查后即可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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