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告狀決議書是指人平易近查察院對刑事案件偵查機關(部分)移送審查告狀的案件,顛末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行為不組成犯罪,或者罪證不足,以及按照法令劃定不該究查刑事責任時作出不告狀決議所建造的法令文書。
絕對不告狀的合用合適以下六種景象之一:情節顯著輕細、風險不年夜,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刻日的;經特赦令免去科罰的;遵照刑法告訴才處置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滅亡的;其他法令劃定免予究查刑事責任的。
相對不告狀的合用必需合適以下三個前提:人平易近查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組成犯罪,該當負刑事責任;犯罪過為情節輕細;遵照刑律例心猿意馬不需要判處科罰或者免去科罰。
合用存疑不告狀該當具備以下前提:案件顛末彌補偵查;科罪證據不足;不合適告狀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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