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知名女藝人林志玲隔三岔五就會被傳“整容”,然后有一家醫療美容公司利用林志玲的肖像進行了推廣,此事觸犯了相關了法律。
凌志玲知道后,便對該醫療美容公司進行了起訴,狀告其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這確實是一起侵權行為。
上海一中院接到此起訴后,開庭進行了審判,認為此醫療美容公司確實存在著侵權行為,最終判處該醫療美容公司給予經濟補償和精神補償。
一審出來后,該醫療美容公司進行了上訴,覺得只是善意的使用,并沒有侵權,最終被駁回了上訴,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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