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醫療機構辦理條例》劃定,在進行手術前,需要征得患者的贊成,并在患者家眷或者關系人簽字的環境下才能進行,所以產配偶在剖腹產前本身簽字是無效的,產配偶只得贊成該方案,然后再由家眷或關系人簽字。
產配偶在手術前有可能因為宮縮痛苦悲傷,導致腦子不清醒,在不清醒的環境下簽字是無效的。
大夫要為患者及家眷負責,在術前要家眷大白手術的環境,所以要家眷簽字后才能進行手術。
我國《病歷書寫根基規范》也劃定,在進行手術前要家眷或者代辦署理人簽字,若是是手術告急不克不及獲得家眷簽字的,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授權實施手術,可是患者不克不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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