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破壞國家對外貿易管理的行為。
根據刑法條文中的相關規定: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處沒收財產。
珍貴動物則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和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中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