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版權的行為有哪些?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指作者及其他權力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富權的總稱。我國《著作權法》第46條劃定的一般侵權行為有11種: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頒發其作品的行為。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看成本身零丁創作的作品頒發的行為。
(3)沒有加入創作,為謀取小我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簽名的行為。
(4)歪曲、竄改他人作品的行為。
(5)抄襲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片子和以近似攝制片子的方式利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體例利用作品的,法令還有劃定的除外。
(7)利用他人作品,該當付出報答而未付出報答的行為。
(8)未經片子作品和以近似攝制片子的方式創作的作品、計較機軟件、灌音錄像成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力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灌音錄像成品的,法令還有劃定的除外。
(9)未經出書者許可,利用其出書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行為。
(11)其他加害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加害版權的后果若何?
按照著作權法的劃定,加害著作權的法令后果包羅:承擔遏制損害、消弭影響、賠禮報歉、補償損掉等平易近事責任;損害公共好處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辦理部分責令遏制侵權行為,充公違法所得,充公、銷毀侵權復成品,并可處以罰條目;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辦理部分還可以充公本家兒要用于建造侵權復成品的材料、東西、設備等;組成犯罪的,依法究查刑事責任。
對于補償損掉,著作權法明白劃定:加害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力的,侵權人該當按照權力人的現實損掉賜與補償。現實損掉難以計較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賜與補償。權力人的現實損掉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克不及確定的,由人平易近法院按照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賜與五十萬元以下的補償。本案中,若委托人的現實損掉與鼓風機公司的違法所得均無法確認,則法令付與了裁決者50萬元幅度內的損害補償自由裁量權。同時,侵權人還該當標的目的權力人補償權力報酬避免侵權行為所付出的合理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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