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商標注冊后需要多久才知道審核成果?
依據我國商標法的劃定,商標審核部分收到申請人的注冊申請后,應該在九個月內對商標進行審核。
《中華人平易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二十八條 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該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合適本法有關劃定的,予以初步核定通知布告。
商標駁答復審法式
申請注冊的商標經商標局審查后,認為合適《商標法》有關劃定,予以初步核定并予以通知布告;認為不合適《商標法》有關劃定的,予以駁回。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標的目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
商標局對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是一種行政行為,其行為精確與否在很年夜水平上取決于審查人員的責任心和營業程度。因為商標審查本家兒不雅性較強,審查尺度的把握是很難同一的。是以,申請人收到商標局的駁回通知后不要等閑拋卻,而應當真研究駁回的來由。若是認為來由不當作立,應實時申請復審。
貳言法式
對經初步核定的商標,商標局在《商標通知布告》上予以發布,此次通知布告稱為“初步核定通知布告”,也是作為對商標申請人的通知。初步核定通知布告的商標不等于核準注冊,也就是說該商標申請人尚未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只有在通知布告刻日內無人提出貳言或者雖有貳言但經裁心猿意馬貳言不當作立的,該商標才被核準注冊。
注冊商標的撤銷
商標的注冊是指商標經國度工商行政辦理總局商標局遵照法心猿意馬法式核準注冊,即在商標局設置的《商標注冊簿》上予以掛號并發給商標注冊人《商標注冊證》;商標經初步核定通知布告之后,在貳言期內無人提出貳言,或經裁心猿意馬貳言不當作立,該商標即予以核準注冊。商標一旦獲準注冊,注冊人即享有該商標的專用權,任何人未經注冊人贊成,不得在統一種或者近似的商品(辦事)上利用該商標或者與該商標近似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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